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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居民收入增长幅度相应提高 孤儿生活费补贴实行“自然增长”
2018-11-12 09:21:00  来源:扬州晚报-扬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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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网讯 近日,市民政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全市1000多名困境儿童有了精准的保护网。

  哪些孩子是“困境儿童”?

  包括孤儿、缺乏父母监护等情形

  困境儿童是指不满18周岁,因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儿童。主要包括:孤儿,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重残、重病及流浪儿童,贫困家庭儿童,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

  其中,孤儿是指弃婴,弃儿,父母双方死亡、失踪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的儿童。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刑期、戒毒期在6个月以上)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另一方弃养(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失去联系在6个月以上)的儿童;父母双方弃养的儿童等。

  基本生活如何“兜底”?

  孤儿生活费补贴实行“自然增长”

  根据《实施意见》,扬州各地将强化对困境儿童的保障力度,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列入财政预算,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儿童保护等政策措施,采取多种方式,切实做好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兜底保障工作。

  《实施意见》明确了保障标准。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自然增长机制,每年7月1日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提高孤儿生活费补贴标准。可适当调整集中、散居供养孤儿生活费增幅比例,从2019年7月1日起,各地散居孤儿月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不低于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70%。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按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100%发放;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80%发放;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60%发放。

  儿童福利机构内养育的暂时查找不到监护人、监护人被临时剥夺监护权或者家庭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等困境儿童,按照当地福利机构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执行;重残、重病及贫困家庭儿童根据自身及家庭实际困境情况按政策分别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范围予以保障;流浪儿童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对因遭遇突发性事件导致暂时性失依或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儿童提供临时救助。

  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的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和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至毕业为止;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的非在校学生,应一次性发放6个月基本生活费补贴。

  困境儿童隐私如何保护?

  受非法侵害儿童等材料不予公示

  《实施意见》对困境儿童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资金发放、动态管理等规范了严格的工作程序。社会福利机构(含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内养育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由养育机构负责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社会散居困境儿童由其监护人或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在办理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困境儿童的隐私,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受到非法侵害的儿童情况由民政部门派员调查,材料不予公示。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按月或季度发放,机构集中养育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由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福利机构集体账户;社会散居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通过“一卡(折)通”等社会化形式发放,县级或镇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及时足额将款项划拨到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账户。

  困境儿童实施动态管理,凡困境儿童出现死亡、依法被收养、查找到失踪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监护抚养责任、父母刑满释放或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期满3个月,以及其他应当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情形的,自满足条件的次月起终止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

  通讯员扬民轩

  记者姜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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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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