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发布记者 周阳
今天(11月2日)上午,扬州发布记者从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扬州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对活禽交易实施区域隔离,需与其他农产品交易区分离。
据介绍,《办法》在我市中心城区和县(市)城区范围内适用。根据《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规定,市中心城区是指以扬溧高速、启扬高速、京沪高速、长江及夹江围合的范围。
对活禽交易场所主办者,《办法》要求其查验进场交易活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防止不合格的活禽进入市场;指导和督促活禽经营者进行清洁消毒,实施废弃物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和休市消毒或者市场区域轮休消毒制度;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农业委员会等部门开展人员疫情监测、环境监测、动物疫病监测等工作。
对活禽交易场所经营者,《办法》要求其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等制度;每天收市后对活禽存放、宰杀、销售摊位及其笼具、宰杀器具等进行清洗,并根据规定休市或者轮休消毒;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农业委员会等部门开展人员疫情监测、环境监测、动物疫病监测等工作。
对农委、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办法》要求其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活禽交易场所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通报监测信息。同时,建立活禽标识以及产品的可追溯制度,实施活禽和禽类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
《办法》规定,活禽交易应当符合区域隔离要求,即在城市农贸市场经营活禽的,活禽经营区域要有独立出入口,与其他农产品经营区域分开;在农村集贸市场经营活禽的,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与其他农产品分开;活禽宰杀区域布局、设施等要符合动物防疫、卫生等相关要求,实行封闭管理,与销售区域实行物理隔离;城市农贸市场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家禽经营区域相对隔离。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活禽交易流动摊点。如果发现有活禽交易的流动摊点,应该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投诉,投诉电话:12319。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根据城市管理领域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执法细则规定,依法依规对流动摊点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