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整改校外培训机构,是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的关键环节。日前,我市下发了《扬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许可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下称“意见”),为下一步整改明确了具体的实施标准。
场地标准
居民住宅不得作为办学场所
“意见”首次明确了11条办学场所条件的刚性标准。具体要求包括:
不得租用或借用公办中小学场地办学;租赁场地的,须签订租赁合同;办学场所必须适合办学,应当具有安全性、独立性和相对稳定性,能够满足教学需要;办学场所不得为居民住宅、工业建筑、半地下室、地下室和其他不适合办学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办学场所必须有消防合格证明和符合要求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儿童(培训对象不满14周岁)用房不得超过3层;办学场所应当设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安装监控、配备安全防卫器材,确保不拥挤,易疏散;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处;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教育培训机构同一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80%;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教育培训机构,同一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500平方米;有食堂的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教育培训机构增设教学点的,新增教学点相关标准要求不变。
业内指出,“意见”对办学场所的房屋性质、房屋面积和位置、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安全防护等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过去,不少深藏在居民住宅内的培训机构,“意见”明确规定,培训机构场所必须适合办学,应当具有安全性、独立性和相对稳定性,能够满足教学需要,不得使用居民住宅作为办学场所。办学场所必须有消防合格证明和符合要求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办学资质
艺体培训机构不得辅导文化课程
根据截至今年上半年的数据,扬州市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培训机构有1939家,但在教育部门领取办学许可证的只有124家。“意见”明确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申领办学许可的办法。
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许可。面向成年人开展培训,或者实施面向中小学生的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服务的机构,可直接向民政或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不得开展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文化教育活动,且其名称中不能使用“教育”“学校”字样。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教育培训机构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许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范围内教育培训机构的许可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和生态科技新城区域范围内教育培训机构由管委会负责初审,市教育局复核后作出许可决定。
师资要求
须持证上岗,不得聘请在职教师
“意见”明确,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明确办学内容、目标、方式、期限以及配合使用的培训教材或讲义,制定相应的教学大纲和培训计划。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开展超纲教、超前学等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不得组织义务教育段学生参加语文、数学、外语等学科及其延伸类竞赛活动或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
“意见”明确提出,培训机构校长应当具有教育从业经历,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人名单,近3年因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的企业、单位等法定代表人的,均不能担任校外培训机构负责人。
对于校外培训机构的师资配备,“意见”明确,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聘请中小学在职教师在教育培训机构任教。此外,单个教学场所(含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教育培训机构教师必须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不得“无证上岗”。拥有外籍教师的,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及相关外教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