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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加强对网络外卖平台监控 这两类网售食品要备案
2018-09-12 09:47:00  来源:扬州网-扬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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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网讯 外卖平台、自建网站售卖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水果、螃蟹等,都须经过备案。昨天,记者从市食药监局获悉,我市将对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开展备案,备案对象包括: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外卖平台分支机构。同时,加强对网络外卖平台的监控,及时发现问题。

  两类情况网售食品在市内进行备案

  按《江苏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实施备案的主体有三类:网络外卖平台、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外卖平台分支机构。

  据了解,除网络外卖平台在省食药监局备案外,对于后两类,我市新出台贯彻实施意见规定,可直接到各县(市、区)、功能区食药监部门备案。不过,餐饮店如在外卖平台上开展外卖服务,食品销售企业通过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都无需进行备案。

  “外卖平台分支机构备案的好处,就是属地监管部门能及时掌握平台状况,及时处置问题。而以前,想找他们都很难。”负责基层餐饮监管的邗江区市场监管局邗上分局人员表示。

  而自建食品网站备案后,将让交易主体信息更加透明,买家可选择主体信息清晰、公示情况较好的店家消费;出现问题也实现可追溯,不论店家大小,消费者可精准维权,监管部门可精准监管。

  自建网站网售食品如何备案?

  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食药监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文件、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备案所需材料: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信息报送表、通信主管部门对网站备案的证明文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

  外卖平台分支机构如何备案?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应在设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药监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设立该分支机构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名称、地址以及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等。

  备案所需材料: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信息报送表、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设立该分支机构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未履行备案义务面临什么处罚?

  按规定,食药监部门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对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所在地食药监部门可按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杨跃萱 丁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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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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