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6月25日扬州讯(扬法轩 李源)明天是“国际禁毒日”。今天(6月25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全市两级法院一年以来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情况及典型案例,旨在让全社会深刻认识毒品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增强人民群众拒毒、防毒、禁毒意识,表明人民法院严厉惩处毒品犯罪分子,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的坚定决心。
2017年至今,扬州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毒品类犯罪案件523件,总涉案人数达578人,共查获毒品5993.03克。涉及的罪名包括走私毒品、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等。
近年来扬州地区毒品犯罪案件,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犯罪数量呈上升态势。近年来,在各部门联合打击之下,毒品犯罪遂有所趋缓,但依然呈高发态势。同时,所涉毒品种类来也呈现出新型化的趋势,除了甲基苯丙胺,也即冰毒之外,近几年也屡有查获K粉、麻果等新类型毒品。
二、犯罪主体结构变化明显。80后、90后成为毒品犯罪的主要参与者,其中女性涉案人员所占比例较之过去也出现大幅增加。
三、犯罪手段愈发隐蔽。通过人、货分离的手段,利用网络支付平台和快递物流渠道进行的毒品交易的方式逐渐增多。
公布打击毒品犯罪5起典型案例:
发布会上,扬州中院公布了5起典型案件,显示了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上,人民法院严格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实行区别对待。
一、持枪贩运4千多克毒品,作案范围横跨多个省份
2015年底,被告人吴某以贩卖为目的,通过他人介绍联系被告人林某某购买毒品,双方约定由林某某从广东购得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出售给吴某再由其进行销售。被告人张某某受林某某邀约随同林某某往返广东、安徽、扬州等地与吴某联系并实施毒品交易。2016年2月至3月间,林某某共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4206.38克并携带枪支弹药实施毒品交易,吴某共贩卖甲基苯丙胺398.5克,张某某参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00克并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54.63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林某某持有的现金人民币一万一千一百元及银行卡上的涉毒资金,依法予以没收,对其它非法所得继续追缴;对被告人吴某持有的现金人民币二千八百八十五元及银行卡上的涉毒资金,依法予以没收,对其它非法所得继续追缴。对被告人林某某持有的手枪一支、子弹四发、电子秤二台依法予以没收。
二、长途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7年7月6日,从江苏省兴化市乘坐汽车、火车至重庆市购买冰毒。8日凌晨,吴某某在重庆市璧山区大自然宾馆以人民币39 000元的价格从"大刚"处(另案处理)购买近700克冰毒,并于当日上午携带上述冰毒从重庆市乘坐大巴等交通工具至扬州。9日上午11时许,吴某某在被告人耿某租用扬州市邗江区英华丽园A座1幢602室与其进行交易,将其中25.28克的冰毒贩卖给被告人耿某。耿某现场向吴某某支付宝转账支付了2 800元毒资。被告人耿某于2017年7月7日就与吴某某联系购买冰毒,并应吴某某要求向其支付宝转账1000元购毒资金。2017年7月9日上午,被告人韦某某应耿某要求购买了称量毒品用的电子秤,交给耿某后在楼下等候,耿某在其租用的商品房内与吴某某进行毒品交易,支付2800元毒资,购得毒品25.28克。待吴某某离去后,将毒品与电子秤交付韦某某保管。后侦查人员在扬州市邗江区英华丽园A座门口先后抓获被告人吴某某、韦某某,现场从被告人吴某某随身携带的拎包内查获可疑晶体一袋,经检验净重664.0g,甲基苯丙胺含量为59.2%,从被告人韦某某裤子口袋内查获电子秤一台及可疑晶体一袋,经检验净重25.28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1.5%。随后侦查人员又在该小区A座4幢楼下抓获被告人耿某,从其租住的该小区A座1幢602房间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9粒(重0.79克)及锡纸一张(内有冰毒0.01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韦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耿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吴某某贩卖毒品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毒品、冰壶、电子秤等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三、咖啡馆内钱货交易,公安机关人赃并获
2017年6月21日夜,特情人员在公安机关控制下电话联系其毒品上线被告人孙某某要求购买甲基苯丙胺,后约定于次日中午在扬州市莱茵小镇沿河街蓝湾咖啡店翡翠湾包厢内进行毒品交易。次日中午,被告人孙某某以人民币12000元的价格在上述地点向特情人员出售甲基苯丙胺52.36克,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孙某某随身携带拎包内、裤子口袋内分别查获甲基苯丙胺4.91克、19.86克。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四、毒品数量不以其纯度进行换算
2017年6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联系郭某以5000元的价格向其贩卖冰毒50克,并于当晚乘坐出租车从江苏省靖江市抵达扬州市宝应县,后将随身携带的3包毒品藏匿于宝应县安宜镇画川路路边电线杆处,并要求郭某将毒资先通过微信转账给其,后在画川路附近的加油站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其藏匿的3包白色晶体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经称重,3包白色晶体净重分别为4.89克、19.57克、21.79克(以下分别简称小包、中包、大包);经鉴定,小包、中包白色晶体甲基苯丙胺含量均为0.1%,大包白色晶体甲基苯丙胺含量鉴定结果分别为75.7%。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从严打击毒品犯罪,兼顾被告人合法权利
2017年元旦前后,被告人顾某某在高邮市来一杆台球室三楼盛克琼暂住地,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约2克;2017年2月的某日,被告人顾某某在江苏省兴化市一路边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2克。关于该项1500元的交易,证人杨某某提供了证言以及手机微信截图,被告人顾某某否认对该项交易的指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顾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顾某某未退出的非法所得12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