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6月22日扬州讯(李源 杨闵轩) 今天上午,扬州市民政局发布《关于提高城乡居民2018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从2018年7月1日起,扬州市区(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月人均630元统一提高到月人均660元;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月人均630元。
与此同时,从2018年1月1日起,对已享受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定补对象的标准由原每人每月8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50元,原在企业单位发放定期定量补助的,仍由原单位发放,调整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经费开支渠道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