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江江绘
中国江苏网10月30日讯 电信收费“暗里藏刀”?各种收费让人“晕头转向”?记者从江苏省物价局公布的《江苏省电信资费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获悉,我省对电信运营商提出“新要求”,套餐到期未得到用户确认应停止收费,此外,鼓励运营商为城乡低收入群体提供优惠方案。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对价格违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价格失信等级认定,纳入江苏省价格失信黑名单。
电信资费套餐看不懂?
必须另提供单项收费标准
“电信业务经营者自主制定电信资费方案时,考虑用户的不同需求,提供业务打包(套餐)等多种资费方案供用户选择。鼓励电信业务经营者为城乡低收入和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更加优惠的资费方案。”市物价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提供不同的套餐为消费者服务,可以有月消费58元的,也可以有月消费88元的。
电信资费方案结构应当科学合理、简单清晰,方案(套餐)中需列明服务清单、资费标准、计费方式等服务内容。对涉及用户基本通信需求的固定语音、移动语音、短信息、数据流量、宽带等业务,电信企业进行打包(套餐)销售时,必须另外提供包内单项业务资费方案(标准)供用户自由选择。
“明确要求提供包内单项业务资费方案供用户自由选择,说明消费者的选择范围更加广泛了,比如说,有个38元的套餐,里面有200分钟通话和500MB的流量,但消费者只要通话,不要流量,那么经营者就要提供通话和流量的单独收费项目。”市价格监测中心工作人员认为,在这一点上,我市做得比较好,通信资费套餐覆盖范围广泛,并且有很多单项的通话包或者流量包供市民选择。
套餐到期如何续费?
《规范》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制定的新的电信业务资费方案(套餐)应当在执行前至少5个工作日进行公示。对资费方案限制性条件及其他需引起用户注意的事项,应当履行提醒义务,不得片面夸大资费优惠幅度或者作容易引起用户误解的虚假宣传。
“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合同(协议)中,对用户不利因素和需要承担的责任在合同(协议)中应当显著标注,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者限制用户选择其指定的资费方案,未经用户确认,不得擅自更改与用户约定的资费方案。”市物价部门相关人士介绍,在计费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准确计费,并至少提供一种便捷的自助查询方式,供用户查询自身通信费用信息,用户对费用交纳有异议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协助用户核查,确保用户明明白白消费。
套餐到期如何续费?电信业务约定服务项目终止前,电信业务经营者主动提醒用户或办理新业务。业务约定服务期满后,如果用户未确认继续按照上次服务项目自动续约,应该停止服务和收费;约定服务期间,开展阶段性优惠项目的,优惠截止后,用户没有确认继续使用的,应当恢复到阶段性优惠措施之前的约定服务项目和收费。
8种违法行为将处罚
到期不续约不得自动扣费
消费记录保存不少于两年
《规范》列出了8种价格违法行为,一旦出现,将由价格主管部门和通信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罚。未按规定对在售资费方案进行明码标价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宣传手段,诱骗用户选择接受资费产品或服务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强制或限制用户选择指定的资费方案的;捆绑搭售资费产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利用市场优势,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通信行业(协会、组织)通过不正当形式形成行业内价格同盟,妨碍市场自由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未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降低收费标准或取消收费项目的;以及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规范》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向用户提供服务并收费。因特殊情况调整(含暂停)或增加新的服务内容、收费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24小时前告知用户,并保留好用户确认凭据。电信业务用户服务(协议)记录的保存时限一般不得少于两年。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合法开办的电信服务;不得在未与用户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强制改变与用户约定的电信业务收费方式、资费标准,强制增加或者减少收费项目或服务内容;不得在未明示收费项目、标准或未取得用户许可的情况下,收取费用或扣除用户预存在账户上的资金;不得在合同(协议)之外以各种名目擅自收取用户押金。
市物价部门相关人士介绍,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违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价格失信等级认定,纳入江苏省价格失信黑名单。
记者 陈高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