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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
2017-10-21 10:42: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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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想创业,但又舍不得铁饭碗;手头有好的专利项目,却陷于繁重的本职工作……这些两难问题以后有了解决方法。为全面激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近日,市人社局转发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着力营造促进创新创业的制度政策环境。今后,我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可以借助创业创新平台,推动科技成果快速实现产业化,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我市经济发展转型升级起到更好的促进作用。

  哪些人可享受新政策?

  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的专技人员

  哪些事业单位人员可享受新政策带来的红利?据了解,《通知》明确,创新创业人员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有创新成果、创新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他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创新创业要求的,也可纳入。

  需要提醒的是,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包括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都不在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的范围。

  如何办理相关事项?

  本人书面申请,经核准并备案

  想创新创业的事业单位人员如何办理相关事项?据了解,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在职或离岗创新创业,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完备相关手续,加强管理,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通知》要求,离岗创业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能超过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0%;创新创业须围绕创新主题,涉及的创业应是与创新有关的创业。

  据悉,通过这些规定,既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专技人员积极参与创新创业,又避免一哄而起、“一窝蜂”式的离岗潮,对事业单位正常开展工作造成影响。

  离岗期间待遇如何?

  人事关系保留3年,社保等待遇不变

  创新创业的事业单位人员在离岗期间,待遇如何?据了解,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停发各项工资福利,或由单位和个人协商约定。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另外,创业期满返回的,如单位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

  记者锦岭

  【新闻延伸】

  创业期间,如何管理?

  为保证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工作有序开展,人社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根据不同创新创业方式,采取相应的人事管理办法。

  1.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人员。属于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挂职或者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

  2.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人员。属于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专技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技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同时,专技人员应该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3.离岗创业人员。属于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专技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离岗创业期满,离岗创业人员可以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也可以提出返回原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原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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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笑林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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