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9月21日讯 前天,邗江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是一对夫妻,因禁捕期内嘴馋想吃江鲜,又想卖鱼赚钱,遂铤而走险,在廖家沟水域电捕鱼当场被抓。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两人分别判处罚金2000元。
6月9日下午,广陵区渔政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在老万福闸附近,有人在电捕鱼。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通过走访调查,在老万福闸至廖家沟大桥之间的廖家沟水域西侧,看到一男一女正在使用自制的电捕鱼工具,非法电捕鱼。待船只靠岸后,执法人员对两人进行调查,现场查获205条鱼,总计12.91千克。
经查,这两人是夫妻,其中,丈夫姓吴,夫妻俩都是渔民。归案后,吴某夫妇交代,他们知道2017年3月1日至6月30日间为长江流域禁渔时间,但是案发当天下午,两人嘴馋想吃江鲜,顺便想捕鱼去卖钱补贴家用,便心存侥幸,驾船到案发水域电捕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夫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考虑两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方凡 吴艳丽 记者 刘娟
以案说法
7类情况下要究刑责
最高可处有期徒刑3年
据了解,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该罪者,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