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wxgetmsgimg_副本.jpg
扬州历史建筑修缮有“法”可依 不得破坏历史风貌
2017-09-19 09:30: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1
听新闻

  中国江苏网9月19日讯 扬州是一座文化古城,历史建筑众多,如何保护与利用这些建筑是一个热点话题。日前,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扬州古城历史建筑修缮管理办法(草案)》。我市明确,扬州古城历史建筑修缮应当遵循保护性、安全性、及时性原则,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

  修缮不得破坏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

  《办法》明确,历史建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扬州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历史建筑修缮应当遵循保护性、安全性、及时性原则,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

  历史建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历史建筑开展日常巡查,督促历史建筑修缮责任主体及时修缮,并定期向市城乡规划部门报告巡查情况。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巡查情况,会同文物、房管等部门拟定历史建筑修缮年度计划,并报扬州古城保护委员会审定。

  非国有历史建筑由所有人负责修缮

  《办法》明确,国有历史建筑由使用人负责修缮,非国有历史建筑由所有人负责修缮,所有人、使用人不明的由历史建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者管委会负责修缮。

  历史建筑日常保养维护以及不涉及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的轻微修缮,修缮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历史建筑保护要求实施。除此情形以外,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修缮责任主体应当向市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历史建筑修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房管、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扬州市历史建筑修缮技术导则》。

  经批准的修缮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

  《办法》明确,申请历史建筑修缮,修缮责任主体应当向市城乡规划部门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权属证明材料、修缮设计方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城乡规划、文物部门应当对修缮设计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批准的修缮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修缮责任主体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经批准的修缮工程竣工后,修缮责任主体应当向市城乡规划部门申请核实,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

  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可给予补助

  历史建筑修缮费用由修缮责任主体承担,对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责任主体按照批准要求进行修缮的,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修缮责任主体应当将修缮工程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电子文本等档案资料,在竣工核实通过后十五日内报送市城乡规划部门。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前款规定的档案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机构。

  《办法》明确,未经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报记者 吴涛

标签:
责编:贾晓君 崔欣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