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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在校生参保不受户籍限制 过渡期内无需补交费用
2017-09-11 09:20: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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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9月11日讯 又一学期开始了,也到了在校生参加医保的时间了。日前,我市出台《关于做好全市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期间的平稳过渡。那么在过渡期内,学生如何参加医保?缴费标准是多少?针对上述问题,记者昨日进行了采访。

  【医保政策】

  缴费标准调整为130元每人每年

  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学生,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原来的80元调整为130元(城乡低保、孤儿、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由其先行全额缴纳参保费用,相关部门再将政策规定的资助资金支付本人)。

  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15日为在校学生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用集中缴费期。以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为单位,统一办理在籍在校学生的参保登记和保费代征工作,经办流程与往年一致。

  此外,原本跟着学校开学的节奏开展的参保工作,现在按照城乡居民医保的步伐来调整医保结算年度。也就是从2018年元月起,学生医保结算年度由原来的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不受户籍限制,按学籍参加居民医保

  同一个班级的学生可能来自不同县(市、区),而大学生更可能来自不同的省份。他们是否都具有参保资格?

  据悉我市明确了参保范围,也就是:所属统筹区内的托幼机构儿童、各类中小学生、高等院校和职技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受户籍限制,按学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城乡居民医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医保待遇。

  【过渡期如何调整?】

  新入学的在校生无需补缴差额费用

  据介绍,我市明确了调整医保结算年度过渡期有关事项。一是在同一统筹区,原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医保,2017年4—6月未缴费的未入学(托)儿童,于2017年9月新入学且按期足额缴纳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其享受待遇起止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新入学在校学生不需要补缴201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参保费用。

  二是在同一统筹区,2017年4—6月足额缴纳原城镇居民医保费的未入学(托)儿童,于2017年9月新入学(托)的,须由所在学校于学生集中登记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享受待遇起止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新入学在校学生不需要缴纳201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参保费用。

  三是参加并按期足额缴纳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在校学生,其享受待遇起止时间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校学生不需要缴纳2017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参保费用。

  参保学生医保待遇,分为两个阶段

  据悉,参保学生于2017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享受原城镇居民医保待遇,即享受规定范围内的市内、外住院、市内门诊特殊病种、大病保险及到市内居民医保定点的二、三级城市公立医改医院就诊时的门诊诊察费 (6元/次)。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个人缴费高档标准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参保学生持医保证(卡)(扬大学生持校园一卡通)到市内居民医保定点医院就诊时在院端按医保相关政策直接结算。

  【新闻链接】

  参保学生可实现院端实时结算

  一个年度结束后(即2017年9月1日后),若上一个医保年度还有未报销的费用,可先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手续,再申请大病保险结算。

  学生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代办时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社保中心居民医保科办理居民大病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大学生大病保险报销仍由学校经办老师代为办理)。

  2017年9月1日后,参保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时享受基本医保待遇的同时,实现大病保险的院端实时结算,不再需要申请办理。

  记者 吴丹

  图说学生医保缴费

  参保对象

  托幼机构儿童

  各类中小学生

  高等院校和职技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参保缴费方式

  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

  缴费时间

  9月1日至12月15日

  个人缴费标准

  130元/人年

  不受户籍限制,按学籍参保

  过渡期调整

  新入学的在校生无需补缴差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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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晓君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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