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医保
中国江苏网8月22日讯 今年,在校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缴费时间、参保费用、待遇期均有变化,面临重大调整。日前,市人社局、财政、教育、民政四部门下发《关于做好全市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强调,每年9月1日至12月15日为在校学生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用集中缴费期。
全市在校学生参保
9月1日至12月15日缴费
医保关系到每一个学生的切身利益,我市要求“应保尽保”。《通知》要求,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在校学生参保缴费工作,加大对学生参保缴费的宣传力度,确保在校学生应保尽保。
全市在校学生,包括哪些人?据了解,我市明确了在校学生参保对象范围,从幼儿园到高校毕业生均包含在内,也就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在校学生包括:托幼机构儿童、中小学生、高等院校和职技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通知》要求,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15日,为在校学生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用集中缴费期。以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为单位,统一办理在校学生的参保登记和保费代征工作,各医保经办机构加强与学校沟通协调,优化参保缴费流程。
统一个人缴费标准
在校学生每年需缴130元
《通知》要求,统一个人缴费标准,调整医保结算年度。在校学生参加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130元一年。从2018年1月起,全市实施包括在校学生在内的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城乡居民医保结算年度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缴费方式方面,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在校学生个人缴费实行年度缴费制度,政府补助标准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标准(2017年全市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最低财政补助标准为470元)。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筹资机制。
医保结算年度调整
过渡期按通知规定执行
往年在9月1日至10月15日集中登记、申报和缴费,可从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享受规定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医保结算年度调整后,8月31日至12月31日的过渡期怎么办?市人社局、财政、教育、民政四部门在《通知》中明确作出了规定。
1.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2017年4月至6月未缴费的未入学(托)儿童,于2017年9月新入学且按期足额缴纳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享受待遇起止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新入学在校学生不需要补缴201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参保费用。
2.2017年4月至6月足额缴纳原城镇居民医保费的未入学(托)儿童,2017年9月新入学(托),其享受待遇起止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新入学在校学生不需要补缴201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参保费用。
3.参加并按期足额缴纳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在校学生,其享受待遇起止时间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校学生不需要补缴2017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参保费用,享受原城镇居民医保待遇。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个人缴费高档标准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4.市外户籍的高等院校及职技校全日制新入学学生,在取得学籍并按期足额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自到校报到之日起开始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另外,前三项规定适用于原城镇居民医保结算年度为非自然年度统筹地区的参保人员。 记者 金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