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扬商务 记者 张玉菁
中国江苏网7月7日讯 今年4月14日,商务部颁布《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新政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打破了品牌授权销售单一体制,突出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建立新型市场主体关系。昨天,市商务局举办扬州地区落实商务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解读新政最新变化,回答热点问题。
新政有啥变化?
市民买车可通过多种渠道
《办法》出台后,原由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于2005年联合颁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与老版相比,新版的《办法》有何不同?
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处王永良表示,此次出台的新《办法》的最大亮点,就是允许授权和非授权模式,打破以往的4S店单一模式。这意味着,市民也可从4S店以外的正规网点购车,汽车电商、“汽车超市”、大卖场、二级经销商等地位得到提高。
商家不得加价销售
对于很多热门车型,消费者经常遇到想及时提车,但是商家要求加价的情况,还有的经销商以按揭、保险等为条件进行捆绑销售。王永良表示,新《办法》规定,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新《办法》规定,整车厂商不能要经销商同时具备销售和售后服务功能,汽车配件生产商可多方对外销售配件,或使汽车零整比下降。以后的产品捆绑、一条龙服务都不再成为强制,社会上的汽车修理商可与品牌4S店竞争,在价格、服务上赢得客户。
卖车不得捆绑保险
除此以外,新《办法》更加注重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新《办法》提出,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王永良表示,此前为孕育中国汽车消费市场,供应商为经销商实施网络规划,部分供应商严禁经销商之间串货、跨区卖车,并制定了惩罚机制。不过,新《办法》的出台意味着,今后跨区购车市场已经打开,在一段时间内,经销商的竞争将更激烈,不过长期来看,这将有助于市场优胜劣汰,提升服务水平。
有啥监管措施?
3个月内在官方平台备案
《办法》对供应商、经销商的销售行为和市场秩序等都做出了详细规定,并明确了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企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未来,我市将出台哪些监管措施?王永良表示,根据《办法》,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即国家商务部网站)“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http://bfqc.scjss.mofcom.gov.cn)备案基本信息;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办法》实施以前已设立的供应商、经销商应自7月1日起9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在完成备案基本信息以后,应及时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
据悉,“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已于7月3日正式更新上线并运行,各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仍用原老旧报废汽车帐号登录,县级商务部主管部门账号由商务部统一分配。
企业行为将纳入信用档案
我市各县市商务部门还将实施各类监督检查措施,如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等。
同时,《办法》将加大开展诚信服务的力度,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供应商、经销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录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