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讯(通讯员 扬法轩 记者李源) 24日上午,扬州市中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扬州法院2014年至2016年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审判白皮书, 并同时公布2016年度扬州法院道路交通纠纷典型案例。
记者了解到,截止2016年7月底扬州市全市机动车保有量达到87.35万辆,机动车驾驶人总数136.6万人,非机动车保有量370万辆,其中电动车205万辆。道路交通事故已呈高发态势,严重危及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为此,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审判白皮书,以2014-2016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情况为样本,对全市涉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通报,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需要引起重视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从法院的角度对妥善预防、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出了对策建议。
扬州中院党组成员、审委会专职委员沈红介绍,扬州基层法院2014年收案6049件,2015年6471件,2016年收案超过7000件。增加的主要原因包括交通工具数量不断增多、交通违法数量巨大、道路交通事故多元化解机制还不完善等。
同时纠纷化解难度不断加大,调处率持续走低。全市基层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调撤率(调解与和解撤诉案件数占案件总数比例)持续走低,2014年调撤率为67.75%,2015年调撤率为58.35%,2016年调撤率为55.10%。我们分析,主要原因包括侵权方逃避出庭、受害方心理预期较高、保险公司理赔调处权限受限、代理人违规不当干预等。
沈红介绍,交通事故案件中办理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亟待解决,首先违规代理屡禁不止,损害当事人权益。“诉讼黄牛”现象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表现尤为突出。尽管扬州法院已经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制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违规代理问题,如规范民事诉讼公民代理、杜绝不良代理人领取案件款等,但诉讼“黄牛”又出新着,通过假拟借款协议、掌握受害人银行卡等方法来规避法律。违规代理现象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尚未完全消除。
其次是城乡赔偿金标准悬殊,虚假证据多发。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涉及人身损害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死亡、残疾赔偿金存在城镇和农村两种标准,赔偿结果差异巨大。部分案件中,受害人为获取更多赔偿,向法院提供虚假的单位证明、村委会证明等证据,希望能按城镇标准赔偿。保险公司对此时常提出异议,法官需要保持对此类证据真实性甄别的高度注意,对不实证据进行排除。
据悉,为了进一步压缩违规诉讼代理的生存空间,打击虚假证据。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积极与司法局、保险行业协会等沟通,继续研究压缩诉讼“黄牛”生存空间的有效对策。另一方面,法院将继续增强法官认定事实的能力,采取多种措施规范诉讼,引导当事人诚信行使诉权,对虚假举证行为予以打击。
沈红表示,法院将加强与公安部门、司法局、保险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积极促进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诉调对接平台的建立和完善。依托人民调解、保险行业协会调解等多种形式,促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结案。进一步推进基层法院和法庭以派驻人员或其他方式参与道路交通事故调处中心工作,努力提升诉讼外调处道交纠纷的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