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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下车被本车撞伤怎么赔 保险公司拒赔被法院驳回
2017-05-25 10:41: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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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绘图沈江江

  中国江苏网5月25日讯 昨天上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扬州法院2014年至2016年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近3年来,全市基层法院共收近两万件道路交通事故案件。

  《白皮书》显示,2014年至2016年,扬州全市法院的交通事故案件数持续高位运行,且逐年上升,其中,全市基层法院2014年收案6049件,2015年收案6471件,2016年收案超过7000件。

  因道路交通事故的调解难度不断加大,全市基层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调撤率持续走低:2014年调撤率为67.75%,2015年调撤率为58.35%,2016年调撤率为55.10%。

  此外,由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多、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相差悬殊,保险公司出于理赔减损的目的,造成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不理解等原因,导致此类案件上诉数量日趋增多,其中,2014年485件,2015年686件,2016年743件。

  好意无偿搭乘途中出事故

  驾驶员被减轻赔偿责任

  2015年6月20日,顾某驾驶货车沿启扬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启扬高速公路下行线231KM路段,与前方同方向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顾某车上的乘车人范某死亡,顾某死亡。公安机关认定顾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范某不负事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顾某应对范某死亡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其承担的责任比例,法院认为,顾某搭乘范某系好意无偿搭乘行为,并未收取费用;搭乘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搭乘车可能存在的风险,其应承担一定比例的风险。此外,适当减轻驾车人员的责任符合一般大众心理和道德标准,也符合法律追求的社会效果。因此,法院判决酌情减轻顾某20%的赔偿责任,即承担50%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

  民事案件的审理应当符合一般大众心理和道德标准,符合法律追求的社会效果。本案系好意搭乘,驾车人员允诺他人搭乘车辆时并未收取相关费用,其行为是善意的行为,对他人有利,对自己无利。本案在审理时综合全案情况,适当减轻驾车人员的责任,既符合我国传统的道德标准,也符合公平原则,该判决结果易于为一般民众接受和认可。

  乘客下车后被本车撞伤

  保险公司拒赔被法院驳回

  2013年2月14日,郑某驾驶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京沪高速公路(G2)上行线961KM+800M路段时,与前方在左侧行车道内行驶的由王某驾驶的轿车尾随相撞,随即东某驾驶的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此,撞上郑某驾驶的客车,并致郑某驾驶的客车又分别与刚下车的郑某客车乘坐人汤某、王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汤某等6人不同程度受伤。公安机关认定,郑某、东某共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汤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保险公司提出,汤某不能转化为交强险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由郑某驾驶,汤某不在涉案车辆之上,而是在该车辆之外。汤某并非驾驶人,其与普通“第三者”对机动车危险的控制力并无实质差别,可以成为交强险赔偿的受害人。保险公司以汤某不能转化为交强险中的“第三者”为由免除责任,其主张不成立。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

  该案中的情形在实际生活中较为典型:车上人员下车休息时,被本车撞伤。此伤者是否可以认定为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即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对该伤者的受伤损失进行赔偿?法院判决认为,《交强险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受害人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补偿,加上上述受害人与其他普通“第三者”对机动车危险的控制力并无实质差别,均处于弱势地位,因此,该伤者可以作为交强险赔偿的受害人。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还有以下两种情形也很常见:1.车上的乘坐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时先摔出车外,后被本车碾压后受伤。此时,该乘坐人员可以转化为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可以纳入交强险的赔偿范围。2.驾驶员驾驶车辆与在车外的其亲属人员发生碰撞,致该亲属受伤,虽然保险合同的条款约定排除对亲属人员的赔偿,但该格式条款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保险公司仍应对伤者的损失予以赔偿。

  丈夫事故受伤妻子请假当护工

  护理费参照妻子实际减少收入

  2014年10月21日,赵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高速红绿灯南侧60米左右处时,与由西向东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陈某发生交通事故,致陈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赵某与陈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陈某认为,其在住院期间一直由其妻潘某护理,主张按照潘某的收入来计算护理费。

  法院认为,护理分为医学护理与生活护理。交通事故案件中,一般是指需要陪护的生活护理。护理费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即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参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同时,根据公平原则,还需结合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陈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潘某系扬州某厂员工,陈某受伤后需要相应的生活护理。法院根据全案证据,考虑陈某的伤情、护理依赖程度,潘某的收入状况和当地护工市场行情等,最终确定陈某的护理标准按照其住院期间每天70元、出院后每天50元计算。

  【法官点评】

  实践中,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多由其亲属护理,其亲属往往有工作,受害人在计算护理费时,主张按照其亲属的工资来计算护理费,但是其亲属的工资往往较高,而受害人的伤情一般较轻(多为十级伤残、九级伤残)。此时,怎么计算护理费?本案中,法院对护理费的认定,既考虑了受害者的伤情,其亲属的收入状况,也参考了当地护工的工资水平,较好地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通讯员 黄燕 沈兆明

  记 者 刘娟

标签:事故;本车;责任;交通;法院;护理;赔偿;驾驶;人员;保险
责编:贾晓君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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