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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炫耀群发淫秽视频 直至被抓都不知道已违法
2017-04-28 10:34: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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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4月28日讯 网络技术的发展,为人们提供了极其丰富的信息资源和应用服务,但网络犯罪也随之而来,一些人利用网络平台传播淫秽物品,因此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近日,邗江警方发布一起典型案例:男子谭某为了炫耀手上的“资源”多,在微信群里发布大量的淫秽视频,直到被抓都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犯了罪。

  市民报警

  微信群有人不停发淫秽视频

  小刘是邗江区公道镇人,今年二十岁出头的他,在蒋王街道一家工厂打工。4月21日晚上,小刘在微信上和朋友聊天,聊着聊着,朋友将他拉进一个叫“4月VIP”的微信群,还嘱咐他别告诉别人。一开始小刘并没有太在意,以为就是一个日常交友的微信群。

  可进群不久,小刘就发现不对劲,“群里有个网名叫‘小小’的人,不停地在群里发淫秽视频,群里不少人起哄,有人还叫好。越有人叫好,这个‘小小’就越起劲。”小刘点开一个视频,发现都是不堪入眼的画面。小刘特别生气,怒斥了拉自己进群的好友后,随即退了群。

  第二天上午,小刘意识到昨天微信群里的行为是违法犯罪,于是立即向蒋王派出所报警求助。

  警方调查

  直至被抓,他都不知道已犯法

  接到报警后,蒋王派出所非常重视,立即组织网安警力进行网络巡查,最终确定了犯罪嫌疑人——西湖镇人谭某,他主要在蒋王街道和西区一带活动。

  当天晚上,办案民警在西区绿杨新苑小区附近将谭某抓获归案。被抓时,谭某还一脸茫然。在他的手机中,办案民警查获了大量的不雅视频,有上百部之多。经鉴定,谭某手机内的视频文件属于淫秽物品。

  据谭某交代,这些淫秽视频都是自己在别的微信群里收集来的。“以前在别的微信群里,有人发个两三部,我就存下来,存到现在有上百部了。”谭某称,“我在群里发这类视频也就是觉得好玩,又不靠这个赚钱,应该不违法吧。”目前,谭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查办之中。

  警方提醒

  不以牟利为目的也可能犯法

  办案民警介绍,尽管谭某传播的这些视频并没有收费以达到牟利的目的,但根据2004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达到一定数量的,同样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办案民警提醒,现在很多年轻人为了追求刺激或者好玩,大量在社交工具中传播色情视频,这样一不小心可能就会触犯法律。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对于人们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

  【警方说法】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

  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

  邗江公安分局网安大队民警介绍,如果传播淫秽物品带有牟利性质,将被定性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办案民警介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5.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6.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7.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1项至第2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8.造成严重后果的。

  通讯员 蒋王 记者 支羽

标签:淫秽;传播;视频;群发;谭某;违法;以上;小刘;物品;信息
责编:贾晓君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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