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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种食品安全欺诈行为将受罚 “鲜榨”“现榨”等字样不能乱标
2017-02-20 09:34: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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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2月20日讯  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很多消费者也会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食品行业遇到欺诈,就有两部法律保驾护航,依据《食品安全法》可10倍赔偿,《消法》可“退一赔三”。但记者昨从消协了解到,不少消费者对欺诈行为的认定存在偏差,导致维权难成功。日前,《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开始面向公众征求意见,相 信该办法出台,将使食品安全欺诈认定有了依据。

  这两个案例不构成欺诈

  葡萄酒没标保质期遭投诉

  去年9月,邗江汊河街道的周先生在小超市买了两瓶葡萄酒,每瓶98元。回去后发现,葡萄酒瓶体包装上标注有生产日期,却找不到保质期。他认为,厂家既然标注生产日期,就得标保质期,不标保质期行为属欺骗、误导消费者。于是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10倍赔偿。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发现该葡萄酒酒精度超过10度,根据《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葡萄酒和酒精度超过10%vol的其他饮料酒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所以生产厂家行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

  矿泉水未标注营养标签

  市民刘先生买了几瓶矿泉水,发现外包装上除标注了“PH值为7.25-7.8,呈天然弱碱性”,同时还宣传富含对人体有益的硒、锶等20多种常量及微量元素。刘先生带着矿泉水找到消协,认为产品没标明20多种元素的含量,也没标营养素占比,要求商家按欺诈赔偿。

  消协咨询了相关专家,认为刘先生投诉的矿泉水包装上标明20多种常量及微量元素,属矿泉水的特征性指标而非营养信息,可不予标示。所以商家行为不构成欺诈。

  哪些行为算食品欺诈?

  虚假标注“鲜榨”“现榨”等字样

  按照《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产品欺诈:用非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及其他非食用用途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加工食品;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他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以及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意见稿还规定,虚假标注无公害食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等标志,虚假标注“酿造”“纯粮”“固态发酵”“鲜榨”“现榨”等字样,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欺诈。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时,提供虚假信息、数据、材料和样品等情形,则属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申请欺诈。

  健康讲座伪造材料宣传食品

  意见稿规定,以网络、电话、电视、广播、讲座、会议等方式宣传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宣传欺诈:食品的性能、功能、产地、规格、成分、生产者、标准、保质期、检验报告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献等信息作证明材料;普通食品明示、暗示具有功效或者特殊医学用途的,或者使用“可治疗”“可治愈”等医疗术语;食品宣传信息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宣传信息含有未经证实的功效,或者隐瞒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等;使用“纯绿色”“无污染”等夸大宣传用语;以转基因食品冒充非转基因食品。

  个人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将追责

  近几年,利用互联网和社交平台传播食品安全虚假信息的情况屡见不鲜。在征求意见稿中,单位和个人利用网络、媒体、移动社交平台等载体,编造、散布、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也被纳入食品欺诈范围之内,并明确指出,单位和个人编造、散布、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同时,个人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将追责。

  部门声音

  消费者在欺诈行为

  认定上有了依据

  市消协人员表示,征求意见稿最大亮点在于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从产品欺诈、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欺诈、标签说明书欺诈、食品宣传欺诈等10个方面,列出了欺诈的各种情形,操作性强。有些欺诈情形,可能我们现实生活中还存在。有了这个《办法》,今后消费者在欺诈行为的认定上,就有了一个依据和标准。

  同时,该《办法》也鼓励任何组织和个人向食药监管理部门举报食品安全欺诈违法行为。意见稿特别指出,违反“食品宣传欺诈”规定,由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与此同时,媒体或者媒体从业人员存在虚假新闻欺诈行为的,也将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通讯员 赵宏祥 

  记者 阿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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