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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苏州法院发布5起典型案例
2020-03-06 09:16:00  来源:姑苏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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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17督导组重点关注的徐天兴等1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的同时,向社会发布苏州法院第二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

案例1:秦义等1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2010年以来,被告人秦义在苏州市区地下赌场内从事高利放贷、非法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并主动结识社会闲散人员,逐渐积累经济实力。2013年底至2014年初,秦义先后注册成立志胜信息调查有限公司、苏州火箭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并以此为掩护,对外大肆招募人员,形成以秦义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内部分工明确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对内实施统一管理,逐步形成“成员统一服装”、“统一纹身印记”、“统一提供食宿”、“一旦被抓不得牵扯其他组织成员”等纪律规约。该组织为攫取非法利益,在秦义的组织、策划、指挥下,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强迫交易、保险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为对抗司法机关打击,还多次实施妨害公务、窝藏、包庇、诬告陷害、打击报复证人、帮助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通过大肆实施违法犯罪,对被害人和相关群众施加心理强制,在苏州市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等地形成重大影响,所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四人轻伤、五人轻微伤,并致使多名被害人不敢报案并远走避祸,店铺无法正常经营,严重破坏社会治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太仓市人民法院于去年9月5日作出(2019)苏0585刑初3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分别判处十三年九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秦义等人提出上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秦义等人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于去年12月30日作出(2019)苏05刑终10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以暴力为主要行为手段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一是手段暴力化程度高。多次组织实施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等暴力型寻衅滋事犯罪、持械聚众斗殴犯罪和故意伤害犯罪,在实施的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犯罪中,也多伴随有殴打情节,犯罪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显著降低人民群众安全感。

二是违法犯罪事实及触及罪名较多。该组织共实施40余起违法犯罪活动,涉及罪名16个,黑恶势力所惯常实施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罪名均有触犯,行为特征的黑恶属性表现明显。

三是对抗司法机关审查打击。为包庇组织成员,逃避打击处理,多次实施妨害公务、窝藏、包庇、帮助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违法犯罪行为,破坏正常司法秩序。

秦义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攫取非法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苏州市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等地形成重大影响。苏州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和危害,综合各被告人所具有的量刑情节,最终对组织者、领导者秦义顶格判处有期徒刑25年,彰显了司法机关重拳打击黑恶势力的坚强决心,对于净化社会风气,改善治安状况,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平安苏州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2:李玉官等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案

【基本案情】

2016年以来,被告人李玉官在苏州市吴江区从事高利放贷活动,并纠集人员非法讨债,形成以李玉官为首要分子,宋志刚为重要成员,庄留平、张亚南、王健、张晓伟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攫取非法经济利益,侵害他人人身权益,严重破坏社会治安,造成恶劣影响。

【裁判结果】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去年5月21日作出(2018)苏0509刑初1570号刑事判决,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玉官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对其他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分别判处十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6名被告人均认罪服判,案件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犯罪手段暴力化程度较高、犯罪情节较为恶劣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该犯罪集团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有组织地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犯罪,气焰嚣张,情节恶劣。在非法拘禁犯罪中,对被害人动辄随意殴打,甚至逼迫被害人跳入粪坑,并对被害人的家人施以恐吓、滋扰,致被害人谈“李”色变,有家不敢回。在敲诈勒索犯罪中,借故各种无理事由,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恐吓或威胁,非法勒索财物,严重侵害被害人及其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吴江法院依法对该恶势力犯罪集团6名被告人从严惩处,有力打击了黑恶势力,回应了社会关切,也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的决心和态度,彰显了法治权威。

案例3:兰云飞等12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利用车辆流动抵押“套路贷”案

【基本案情】

前年1月至10月间,被告人兰云飞出资,并先后纠集被告人梁皓明、郭超、李久文、孙祥、兰聪、杨少鹏、陈杰、赵前俊、戚纪磊、吴敏杰、刘海洋等人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利用车辆二次流动抵押贷款,骗取或敲诈被害人财物,先后作案13起,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630650元,严重扰乱正常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于去年4月30日作出(2019)苏0508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兰云飞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对其他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分别判处七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12名被告人均认罪服判,案件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利用“抵押”之名行非法占有他人车辆之实的“套路贷”案件。该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和车辆抵押合同,取得被害人车辆钥匙,后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利用安装在汽车上的GPS定位装置获取车辆位置信息,将被害人车辆非法占有处置;或以安装GPS定位装置为由,直接将被害人车辆非法占有并处置,实施敲诈勒索和诈骗犯罪。姑苏法院对本案12名被告人依法严惩,有力打击了“套路贷”相关犯罪,规范了金融秩序,净化了市场环境,有助于金融借贷领域乱象整治。

案例4:吴奎等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吴奎伙同冷飞、杜林、王桂铎、冷雪、朱松等人进行非法高利放贷活动,逐渐形成以吴奎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为催讨高利贷,在苏州市姑苏区、相城区、常熟市等地,多次实施滋扰、恐吓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17年3月以来,被告人吴海燕为催讨其个人债务,与以吴奎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相互勾结,协商共谋,多次至被害人处滋扰、纠缠,并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大肆实施“软暴力”讨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常熟市人民法院于去年8月8日作出(2019)苏0581刑初743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吴奎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吴海燕有期徒刑五年。其余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一审宣判后,9名被告人均认罪服判,案件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该案是以“软暴力”为主要行为手段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涉案人员多,关系复杂,且违法犯罪次数多,社会影响恶劣。其典型意义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是准确适用法律,防止不当拔高。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海燕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常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海燕对吴奎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大部分违法犯罪活动均不知情、未参与,不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海燕为讨要个人债务,利用其与吴奎的亲属关系,借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力量,对拖欠其个人高利贷的被害人策划实施了非法讨债行为,应认定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成员,而非首要分子,仅对其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对该案的认定处理,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格适用法律,准确认定罪名,防止案件性质不当拔高,既彰显了司法机关扫黑除恶的坚定决心和坚决态度,又严格落实公正司法,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沿着法治化轨道前进。

二是有效破解高利放贷“打财断血”难题。为最大限度钝化矛盾,修复社会关系,案件审理期间,常熟法院多次组织相关被害人与被告人吴奎、吴海燕的辩护人、亲属就经济赔偿问题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赔偿协议,吴奎、吴海燕退赔了相关被害人价值近千万元的财物,既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又有限铲除了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降低其再犯可能,还大幅节约了后续执行司法资源,有效破解了“见黑见恶不见财”难题,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案例5:国方鹏等4人恶势力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起,国方鹏在张家港市金港镇、塘桥镇等地从事高利放贷活动,先后纠集被告人袁李强、姚志强等人,为讨要债务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2018年1月至9月间,被告人国方鹏、袁李强、姚志强以张家港市金港镇立德工作室为据点,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滋扰、恐吓等“软暴力”手段逼讨高利贷债务,形成以国方鹏为纠集者的恶势力,实施敲诈勒索犯罪2起,敲诈金额181000元;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15次,非法拘禁犯罪1次,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去年8月9日作出(2019)苏0582刑初656号刑事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国方鹏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其余恶势力成员分别被判处六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4名被告人均认罪服判,案件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该案是发生在乡村基层的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件。该恶势力团伙横行乡里,侵犯基层群众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张家港市金港镇、塘桥镇等基层乡镇的社会治安秩序,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不良影响。张家港法院本着依法从严惩处的精神,对涉案恶势力成员从严惩处,体现了司法机关打击基层黑恶势力犯罪的坚定决心,为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净化社会风气,服务保障当地基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了力量。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全市法院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有关疫情防控和扫黑除恶的各项决策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能力建设,在打好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同时,持续保持对黑恶势力的强大攻势,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推动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来源:苏报融媒记者 邹强 通讯员 苏法萱

标签:案例;恶势力犯罪;被告人
责编:胡悦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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