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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良继父强奸继女被判刑 法院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2020-01-16 17:50:00  来源:姑苏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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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根据苏州市相城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申请,依法撤销周某对其继女小玲(化名)的监护人资格,保障小玲的身心健康不再受到侵害。这是苏州相城区法院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

受害人小玲出生于2004年。其父母离异后,其母陈某与周某结婚,小玲跟随其母与周某共同生活。前年6月至7月期间,周某明知继女小玲不满十四周岁,仍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前年12月13日,相城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近期,苏州市相城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向相城区法院起诉申请撤销被申请人周某作为小玲的监护人资格。相城区检察院派员支持起诉。

案件立案后,承办法官积极与小玲的母亲陈某取得联系进行询问,调取关联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来到监狱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和小玲的母亲陈某登记结婚时,小玲仍未成年,与周某共同生活,周某与小玲形成抚养关系。周某作为继父,在明知继女小玲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严重损害了小玲的身心健康。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应当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周某作为小玲监护人的资格。该判决为终审判决,目前已经生效。(记者邹强通讯员骆莹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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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韩震霞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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