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报讯(苏报融媒记者周函)近日,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贯彻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2019年12月底前,苏州将全面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苏州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参保人员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据了解,按照国家和江苏省部署,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年底前实现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两险合并实施并非意味着取消生育保险。根据《意见》,两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将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并入后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仍按原职工医疗保险费率缴费,并按原规定享受相关医疗费用待遇。
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两险合并实施只是改变了经办方式,参保范围以及保障项目水平没有改变。职工生育期间,依旧享受以前的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则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据介绍,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将进一步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适应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