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魏某侵害刘磊烈士名誉权一案。经法院调解,魏某当场删除发布在百度贴吧内的不当言论,并在9月30日烈士纪念日当天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今年3月19日,吴江区消防救援大队盛泽中队消防员刘磊在施救轻生跳河女子的过程中,不顾个人安危,将救生圈套在轻生女子身上。该女子因此获救,而刘磊却被湍急的水流卷走,后经抢救无效壮烈牺牲。应急管理部政治部批准刘磊同志为烈士。
3月20日,魏某针对刘磊烈士救人牺牲一事,在活跃着23万多名网友的百度贴吧“盛泽吧”中,公然发表歪曲刘磊烈士英勇牺牲的言论。吧内网友看到后,纷纷对魏某进行谴责,但魏某没有及时删帖,在网上造成恶劣影响。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就魏某侵害刘磊烈士名誉权的违法行为,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9月26日,苏州市中院公开审理此案。经过法院释法析理,魏某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过错,在法庭上真诚悔过,并对刘磊烈士近亲属造成的伤害深表歉意。
通过法院主持调解,检察机关与魏某达成调解协议,魏某当场删除发布在百度贴吧内的不当言论,并于9月30日烈士纪念日当天,在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公开道歉。
魏某在《道歉声明》中说,他在百度贴吧内发表的不当言论,对刘磊烈士不惧牺牲、无私奉献的精神造成负面影响,侵害了烈士的名誉权和社会公共利益。他对自己给烈士近亲属造成的伤害深表歉意,同时也认识到保护英烈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魏某表示,他以后将主动维护英烈名誉等民事权益。
此案的主审法官沈军芳介绍,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我国《民法总则》《英雄烈士保护法》均针对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英雄烈士的形象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是引领社会风尚的标杆。”沈军芳说,法院在审案过程中,注重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记者 邹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