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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禁燃工作全面展开 禁放区域新增88.08平方公里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7-12-14 09:57:00

  中国江苏网12月14日讯 《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以下简称《禁放条例》)于2017年8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在综合考虑禁放区域合理布局和征询民意的基础上,11月22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发布,对原有禁放区域进行科学合理调整,市区禁放区域由原来的376.22平方公里扩大到464.3平方公里,新增禁放区域88.08平方公里。

  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已经全面展开。为进一步减少环境污染,消除火灾安全隐患,实现禁放区域烟花爆竹“零销售”、“零燃放”的目标,昨天(12月13日)下午,苏州市召开全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动员部署会,苏州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江海出席。

  突出堵源截流 打击私贩私运

  根据会议部署要求,各级执法部门将采取联合整治等措施,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将在各交通收费站点、各级治安卡点、公安检查站开展流动稽查活动,并加强高速公路匝道口、国道、省道,以及人员、车辆较多的公路沿线的巡查堵控,特别是重点对大货车、面包车、农用车的拦截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

  安监、工商、市容市政部门将在确保禁放区域“零销售”的基础上,规范非禁放区域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做到逐步减量。特别是加强禁放区域与非禁放区域交界处的检查管控。

  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将对门面房、出租房、空关房以及城郊结合部偏僻区域的联合清理整治,从源头减少非法烟花爆竹流入市场。

  在日常管控工作中,部分居委会(村委会)、小区物业办公点等处也将设置烟花爆竹置换点,方便市民置换烟花爆竹。

  严格执法标准 从严惩治违法

  按照部署要求,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执法中将始终做到“四个一律”,即对违法燃放不听劝阻的、被处罚后仍违法燃放的、节日期间违法燃放的一律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对阻碍执法的一律以妨碍公务依法严厉处罚,违法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律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禁放区域仍在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的,安监部门将严格查处,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在易燃易爆场所、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区域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危害公共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安、交通还将联合执法,加大对非法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管控和打击。

  同时,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讲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按照职责分工限期进行核查反馈。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全覆盖无死角 重点时段“三级禁放管控”

  禁放管控中,将分片划区、包干到人,将管控任务分解到每人,管控范围延伸至每条小街小巷、每个新村小区、每户商家店面、每家企业单位,确保做到全覆盖、无死角。

  各地将根据不同重点时段要求,实行三级禁放管控。12月31日、元旦、大年三十、年初一、年初四、年初五、正月十五7天内,全天实行“一级禁放管控”,街道、社区要动员全体党员干部、禁放志愿者,公安部门要出动二分之一以上警力参与管控行动,管控力量要分布到每幢新村大楼、每条街巷、每片商业区、每个公园广场、每家企业单位,要实行定人、定岗、定时巡查,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并阻止燃放行为;大年三十至初十五,除“一级管控期”外其他日期,实行“二级禁放管控”,党员干部、禁放志愿者、公安干警不少于三分之一参与管控行动,要在每个新村、小区、广场、商业区部署管控人员,加强区域内巡逻检查,及时规劝阻止燃放行为;其他节日期间实行“三级禁放管控”,街道、社区将组织治安积极分子、禁放志愿者加强新村社区、小街小巷、广场公园的巡查,发现违规燃放行为进行劝阻。公安部门民警在日常社区管理、路面巡防工作中,发现燃放行为将依法进行教育处罚。(苏报融媒记者 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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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贾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