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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为“购租同权”试点城市 相关方案很快拟定出炉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7-08-21 09:36:00

  中国江苏网讯 (记者 思齐)上周五,南京市政府发布了《南京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备受关注的购租并举“南京模式”正式亮相。同时,江苏省住建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早在今年5月,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徐州、扬州已被列入省内购租并举试点市,随着南京方案的出台,我省其它5个城市的试点方案也将很快拟定。

  根据《南京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对于市民关注的租赁住房“入学”问题,明确“对于本市户籍承租人,子女将按照南京市学前、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政策接受教育;对于非本市户籍承租人,符合南京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的,将由各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其随迁子女在居住区内享受义务教育”。

  省住建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苏州也被列为全省“购租同权”试点城市之一,方案很快拟定。对于我市的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进展,小8也将继续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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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租并举南京亮相这些“热词”如何解读

  南京正式出台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租购同权”、“商改租”等市民极其关心的“热词”,在23条具体实施举措中均可找到明确答案。

  租赁房源主要来源

  来源一:由政府新增

  1.通过划拨方式,新增租赁房源。

  2.对出让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部分新增住宅用地出让时,明确配建5%保障性住房(含租赁性住房)。

  3.出让用地竞价达到最高限价后竞建的保障性住房中,也将包括一定体量的租赁住房。

  来源二:试点开发企业“自持”

  选取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在出让时土地用途直接明确为“租赁住房用地”,所建住房全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用于长期租赁,不得分割转让,不得改变用途,对外出租单次租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这意味着,未来的开发企业也将拥有一个“大房东”身份。

  来源三:试点“商改租”

  1.鼓励住房租赁国有企业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改建为租赁住房。

  2.改建房屋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转为自持物业并用于出租,不得分割转让。

  3.改造后的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来源四:奖励个人出租

  政府提供租赁服务平台和规范化服务,个人出租住房实行免费登记备案制度。租金税费征收也将有相应优惠。例如,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今年底之前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购租同权”主要是两层含义

  1.要把实现购租同权作为最终目标,也是在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坚持的方向。

  2.承租人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包括多方面内容,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医疗、计划生育、公共卫生、健康促进、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社区事务、科技申报、住房保障和公积金提取等各方面内容。

  租房不等于“上名校”

  此前,广州地区率先亮出“购租同权”这一概念时,被不少公众误解为“租房也可以上名校”。南京此次推出的《方案》对于市民普遍关心的“入学”问题进行了相应明确:本市户籍承租人子女,将按照南京市学前、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政策接受教育;符合南京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的非本市户籍承租人,将由各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其随迁子女在居住区内享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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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