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
中国江苏网5月8日讯 记者从市纪委、监察局获悉,《苏州市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及违规接触被审查对象等登记备案暂行办法》于近日正式出台。按规定,全市各级纪检监察干部应带头明纪守纪,严格执行纪律,不得违反规定打听案情、过问案件,不得为执纪监督、执纪审查对象说情、打招呼,或以其他方式干预执纪审查等,不得违规接触被审查对象及其特定关系人。
该暂行办法规定,全市各级纪检监察干部,包括纪委委员和其他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的相关情况将实行登记、报告和备案制度。据悉,监督执纪工作人员遇有打听案情、过问案件和说情干预的,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告知其有关政策、纪律和要求。
监督执纪工作人员遇到纪检监察干部有以下七种情形的,要按规定记录在案。一是非因履职、非经规定程序,打听或了解执纪监督、执纪审查等方面案件的线索核查、谈话取证、事实认定、定性量纪、领导批示、审议讨论等情况的;二是未经组织批准,要求提供有关案件材料或情况的;三是打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工作人员、案件证人、举报人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的;四是以反映、报告情况为由,为执纪监督、执纪审查等涉案对象说情、打招呼的;五是要求在违纪事实和责任认定、纪律处分等方面给予特殊对待,或违规对执纪监督、执纪审查等提出具体要求和倾向性意见的;六是授意、纵容或用其他方式干扰、阻碍执纪监督、执纪审查等工作的;七是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形。
记者了解到,根据该暂行办法,监督执纪工作人员记录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和违规接触被审查对象等有关情况应全面、如实。同时要留存、提取文字材料、录音录像、手机短信、微信或QQ 网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严禁不记录、选择性记录或虚假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