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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无子,老人用房产换“生养死葬”
2019-08-14 08:37: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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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话说“老有所依”,六旬老人张大爷考虑到自己未婚无子,遂于2011年与远房曾孙女张若曦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其位于铜山的一处房产及院落归张若曦所有,由张若曦负责其生养死葬及赡养义务。2018年9月张大爷去世,张若曦母亲代其处理张大爷的丧葬事宜。几个月后,张大爷的胞兄张福生突然出现,以涉案房屋未过户至张若曦名下、张若曦未履行生养死葬为由诉至徐州市铜山区法院,要求撤销该份“赠与协议”。

  张大爷出生于1955年,一直没有结婚,膝下也无子女。随着年龄增长,日常生活确实有很多不便,但最心烦的就是他的身后事。2011年夏天,张大爷无意中听朋友说了一种“生养死葬”协议,简单地说就是可以用他的房产养老。张大爷想想也是,自己终身未婚,无儿无女,家里老人也都不在了,不如用自己名下的这套房子换来一个舒适的晚年生活。

  思来想去,张大爷便想到了远房的曾外孙女张若曦,小姑娘聪明伶俐,甚得张大爷欢心。随后便联系张若曦的父母,告知自己的想法。经过慎重思考,2011年11月13日,张大爷与张若曦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其位于铜山的一处房产及院落在自己百年之后归张若曦所有及使用,同时张若曦负责其生养死葬及赡养义务,在张若曦成年之前相关义务由张若曦的法定监护人承担。在协议签署后,张若曦的父母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期间将房屋进行翻建,房屋建好后,张大爷便一直在此地居住。看着焕然一新的房屋,张大爷不禁感叹终于了却了心中的大事,日后可以安享晚年了。

  2018年9月,张大爷被发现死于家中,张若曦父母得知此事后,按照协议要求为其办理丧葬事宜,其间所有费用均由张若曦母亲支出。本以为事情就此了结,几个月后,张大爷的胞兄张福生突然跑到自己家中,主张自己才是涉案房屋的法定继承人。双方争执不下,今年4月,张福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张福生认为,张大爷与被告张若曦签订的“赠与协议”实为遗赠扶养协议。首先,该协议中约定了甲乙双方应尽的义务,被告应承担赠与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张大爷生前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但死亡多日才被发现,说明被告未尽到生养死葬的义务。其次,被告并未将该房屋过户,即使为赠与,产权没有实际变更,产权证没有实际交付,被告也未实际居住,故该赠与没有实际履行。因此,自己作为张大爷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该份协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大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被告张若曦签订的赠与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自协议签订后,被告张若曦的父母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期间将协议上所述房屋翻建。房屋建好后,张大爷一人在该房屋中居住至百年,其生活环境得到改善,张若曦的父母也代其履行了扶养义务,在张大爷死亡后亦对其进行安葬,并承担了丧事办理的所有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原告张福生虽然作为张大爷的继承人可提起诉讼,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告张若曦存在违法行为致使张大爷死亡,故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原告主张的关于本案是遗赠扶养协议还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问题,法院认为遗赠扶养协议与附扶养义务的赠与合同,实质上都是一种民事赠与行为,但遗赠扶养协议赠与的是公民的遗产,扶养人只有在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后,才能获得协议约定的被扶养公民的遗产。而附扶养义务的赠与合同,是在合同生效后,赠与人于生前将财产交付受赠人,并由受赠人履行扶养义务。本案中,张大爷与张若曦于2011年11月签订赠与合同后,即将涉案房屋交由张若曦,并由张若曦父亲对房屋进行翻建,赠与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故张大爷与张若曦签订的“赠与协议”实质上为附扶养义务的赠与合同。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福生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归张若曦所有。李梦瑶 王 难

标签:大爷;协议;涉案房屋
责编:苗津伟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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