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这酒是外地人放在我店里寄卖的,我真不知道是侵权的,更没想到会给自己带来这么大的麻烦,这教训买的太大了。”6月5日,随着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上诉期限已过,海安法院已顺利审结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16起案件。
发现假酒
原告申请公证保全证据
2017年2月起,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多次举报,称海安地区有多家超市销售涉嫌假冒“青花瓷”商标的白酒。公司随即派工作人员调查,发现海安确有不少超市销售的白酒包装与其相似,酒瓶外包装及瓶身均明显标有“青花瓷”字样,明显系侵害商标权行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委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进行证据保全。2017年3月31日,代理人前往李堡某超市,以普通消费者身份支付10元购买标有“青花瓷”、“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贵花缘酒厂出品”字样的白酒一瓶,现场取得电脑小票,购买全过程由公证处人员监督。此后,代理人及公证人员又以类似方式前往陈某、张某、李某经营的超市,以10到7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了含有“青花瓷”字样的白酒,随即拉开维权序幕,向海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各被诉超市立即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赔偿含合理费用在内的各项损失3到4万不等。
甄别假货
法院调判系列案件
海安法院立案后,考虑到案涉范围广、面积大,法官随即决定深入各被告销售场所进行现场送达,一并了解各超市的经营状况和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情况。经调查,法官发现,一些超市销售者本来销售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青花瓷”白酒,但经来路不明的外地人推销、寄卖,贪图便宜,便开始销售案涉侵权的“青花瓷”白酒。另一些超市销售者则是未认真考察酒的真假,直接将他人赠送的样酒进行出售。个别较大超市的经营者则可能存在明知酒系假冒的可能性大,但为贪图暴利,自行购进假酒销售的情况。
审理中,经当庭拆封查看案涉侵权产品,不少超市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包装上标注的生产厂家在国家企业信息网上没有任何查询结果,即生产厂家并不真实存在,包装内的白酒,则有多处明显的污渍、斑点,有的甚至存在酒瓶花纹、字迹模糊不清等劣质表现,而到庭的各被诉超市的经营者均未能对此进行核查和注意。另外,所有超市的经营者均未能提供任何商品合法来源的证据,部分超市经营者甚至当庭称记不清侵权产品的来源,而能提供进货来源的部分经营者均未向供货商索要正式发票或者收据,使得证明涉案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证据不足,只有一名案件当事人找到供货商,并促使供货商出庭自愿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法院集中审理,此次诉讼的16起案件,调解结案10件,判决6件,调解结案的纠纷均当庭履行完毕,多数超市经营者均当庭叹息“真是贪小便宜吃大亏”,文中开头的一幕便是真实写照。
通讯员 丁 隽 记者 陈 坚
注意进货来源
随着仿冒技术的日益高超,很多仿冒产品几乎到了以假乱真的地步。对于酒类产品而言,高仿酒品已经很难仅从酒瓶标签以及外包装上的字体、颜色、字间距排列等方面进行区分。对于普通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而言,难以区分部分商品的真假可以说是普遍现象。
然而,只要掌握一些简单的知识,还是能区分白酒是否为正品的。就拿本案的“青花瓷”酒产品来说,首先,可以沟通过酒瓶外标签或外包装标注的商标和生产企业是否是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品进行区分。据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介绍,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并未授权许可其他公司使用,而侵权酒通常价格为10-40元不等,如果批发,甚至低至几元钱。其实,通过系列案件的审理,可以发现,不少个体销售商接到推销商报出的价格时,对酒的真假已经心知肚明,但为贪图便宜和暴利,存有侥幸心理地仍然选择购进并销售,主观上具有十分明显的过错。其次能否提供商品来源手续可侧面鉴别真假。一些推销商推销酒类产品时,找出种种借口或推辞来拒绝向下级销售商提供合法来源手续,甚至简单的收据也不同意出具,这种情况则可作为印证酒非正品的重要标志。
系列案件的发生,提醒广大经营者至少把握一个底线:必须向推销商索要证明商品合法来源的手续。《商标法》第60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从这条规定看,销售者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除停止销售外可抗辩其他侵权责任的承担。不少销售商正是因为并未索要正式发票,只能打掉牙往肚里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