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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资有风险 电子证据难保存
2018-07-10 08:57: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张羽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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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有位张先生来太仓法院立案,声称其同事朱先生借了8000元后迟迟不还款,他手机里的支付宝转账记录显示张先生曾在支付宝上分两次向朱先生转过1万元,而后朱先生竟然解除了与张先生的支付宝和微信好友关系,经过张先生多次催要朱先生也没有还款。法院联系到朱先生,朱先生承认张先生曾转给自己1万元钱,也承认在转账之后曾解除与张先生的微信好友关系,但是却矢口否认借过钱的事实。既然没借过钱那张先生为什么给朱先生转了1万元呢?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经法院调查了解,张先生和朱先生都在一个网上投资平台进行了投资,张先生是朱先生的上线,按照该投资平台的规定,下线在平台上投资,上线会收到相当于投资金额15%的奖金。而张先生为了同时获得奖金和投资收益,将1万元存入朱先生的账户,让朱先生代自己进行投资。但是后来投资平台出现问题,投资款无法提出,张先生才一直向朱先生追要未提出的8000元钱。

  张先生承认自己和朱先生确实是在某网络投资平台上进行投资,自己也确实是朱先生的上线,但是张先生的妻子也是张先生的下线,如果为了同时获得投资款和奖金,张先生也不用使用朱先生的账户。同时张先生向法院提交了自己与朱先生的微信聊天记录,但是聊天对象的微信名称有细微的变化,期初是“默炫”,后来是“默炫宝宝”,这使得聊天对象的真实身份也变得迷雾重重。

  法院综合了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认为朱先生与张先生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可能性较高,被告朱先生主动解除与原告张先生的支付宝和微信好友关系,致使张先生客观上无法向法院直接展示应用程序中的聊天记录,朱先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最终,太仓法院依法判令朱先生支付张先生8000元。

  民间借贷是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一类纠纷,当事人如果没有明确的借款合同,只有转账记录,则双方当事人通常会对转账的性质产生争议。转钱是因为借钱还是还钱?转账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双方通常是各执一词。从解决纠纷来讲,提前防范永远比事后处理来的简单高效。因此法院在此提示广大市民借款时要签好借条,收款时签好收条,转账时使用银行转账并且备注转款用途,如果能做到这几点,就能把风险扼杀在摇篮里,减少很多不必要的纠纷与争执。

  法官提醒社会公众,随着电子支付平台的兴起,微信、支付宝转账等转账方式逐渐被大家接受。电子支付方便快捷,因此受到广大用户的青睐,但是电子数据保存不当容易丢失,网络平台上的数据又容易篡改,同时有些网络平台没有使用实名认证,转账对象很难确定。诸多的不利因素削弱了电子证据在法庭上的证明力。因此,一方面对于电子证据大家应当及时保存备份,另一方面尽量通过书面的形式来固定证据。

  通讯员 胡雪怡 记者 张羽馨

标签:先生;转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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