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宿迁中院刑二庭在宿迁市看守所对刘某某等55人网络诈骗案进行终审宣判:准许一名上诉人撤回上诉,驳回其余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2月份起,刘某某利用其搭建的“新澳博”网站,分别在湖南省郴州市印象假日酒店等处设立活动场所,组织 50 余人分工配合,编造虚假女性身份,通过婚恋网站结识被害人。后通过QQ等聊天工具以谈恋爱、结婚名义与被害人交往,取得其信任后以投注赢取情侣钻戒等名义诱骗其到“新澳博”网站注册、充值,参与“赌博”游戏,骗取其充值款,先后骗得多人钱款合计人民币312万余元。
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等5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情节并综合全案,依法判处刘某某等55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至二千元不等。
刘某某等14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宿迁中院上诉。
中院刑二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根据14名上诉人只构成非法经营而不是非法占有、不知道是犯罪行为、不是主犯、未参与诈骗、不是故意犯罪、应减轻处罚等上诉理由,经审理后认为,刘某某等14名上诉人以及原审41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原判依据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分别予以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该市看守所对关押在内的本案中13名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进行终审宣判,对关押在泗洪县、泗阳县、沭阳县看守所的其余原审被告人也分别前往关押地进行宣判。
通讯员 沈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