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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构建安全生产和生态文明领域失职追责闭环

两份“问责清单”聚焦“事前事中”
来源:中国江苏网-新华日报   2017-04-21 08:14:00

  近日,苏州市印发《关于加强全市安全生产领域失职问责的实施意见(试行)》《关于加强全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失职问责的实施意见(试行)》,界定了安全生产和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失职的问责对象和情形,明确了问责方式,让问责常态化、刚性化、规范化、程序化。

  “这两个领域失职问责实施意见的制定,一方面,认真贯彻落实了省委、省政府在安全生产领域和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建立和完善责任体系的要求;另一方面,又切合苏州实际,在注重事后追责的同时,以更大的力度落实事前和事中的责任,形成对干部履职全过程监督和问责的闭合链条。”苏州市纪委常委章鸣林介绍,两个实施意见是强化责任落实的制度设计,体现了苏州市问责工作的新举措,也将为全市安全生产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纪律保障。

  记者了解到,《关于加强全市安全生产领域失职问责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了在实施问责中各地党委政府、安委会及办公室、纪检监察机关的分工,细化了安全生产领域事前、事中失职行为问责的7个方面15种情形,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失职行为问责的5个方面10种情形。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三类:第一类是《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规定的通报、诫勉、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四种问责方式;第二类是针对情节特别轻微,且主动履职较好的,规定了书面检查和限期整改两种方式;第三类是在调查中发现触犯法律、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市纪委监察局从今年1月下旬开始着手‘负面问责清单’的制定工作,在调研会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实施意见》,与市安委会制定的‘正面清单’,即《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形成呼应。”苏州市纪委相关部室负责人如此介绍。

  打开“安全生产问责清单”,失职问责的情形主要为: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颁发有关证照的,或者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未按规定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或者排查中敷衍塞责、应当发现重大隐患而未发现的,或者发现重大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或者被上级挂牌督办整改不力、超出期限的;对安全生产疏于日常管理,不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不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诉求,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故意隐瞒安全生产问题,不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的等等。

  同样受到关注的《关于加强全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失职问责的实施意见(试行)》,确定问责范围为全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发生的失渎职问题,“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中的失渎职问题,砖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失渎职问题,以及其他专项整治行动中的失渎职问题。《实施意见》将问责情形按照是否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做了区分,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领域事前、事中9个方面的失渎职行为,以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中7个方面的失渎职行为。对于不同的责任人员,按照职责的不同区分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责任的不同影响问责结果的轻重。具体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7种。

  根据相关意见,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失职问责的情形主要有:未按规定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以及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应当发现的问题未发现,或发现后查处不力的;故意隐瞒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问题,不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或者对被发现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干预插手建设项目,致使不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项目得以审批、核准、建设、投产或使用的;相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处置或处置不力的等等。

  据悉,苏州市纪委今年初在全市启动实施了党内监督“问责行动”,旨在用好问责这个利器,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到位、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选人用人问题突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问题频发等行为,进行较真碰硬、从严问责。

  本报通讯员 苏纪宣 本报记者 李仲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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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戴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