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鲀鱼(俗称“河豚”)肉质鲜美,但其可能含有河鲀毒素,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近年来,因食用河鲀鱼引起的食物中毒乃至死亡事件时有发生。去年12月,启东市东海镇一家四人因食用河鲀鱼出现中毒迹象,其中一人因抢救无效死亡。12月2日上午,启东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涉嫌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3名河鲀鱼销售者站上了被告席。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杨某至启东市吕四港镇水产路沈某经营的海鲜批发门市,以2600元的价格购进野生河鲀鱼约300斤及其他少量海鲜。当天1时许,杨某又来到水产路陶某经营的水产批发门市,以750元的价格购进野生河鲀鱼200多斤及少量其他海鲜。清晨,杨某驾车前往启东市海防镇农贸市场门前路段,摆摊出售包括上述河鲀鱼在内的水产品,以每斤6元的价格向张某、周某各出售河鲀鱼10余斤。当晚6时许,张某及其儿子、儿媳、妹夫食用河鲀鱼后均出现中毒迹象,张某被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符合河鲀毒素中毒死亡。
检方指控,杨某、沈某、陶某销售国家明令禁止加工经营的野生河鲀,杨某涉案后果特别严重,三人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2016年农业部办公厅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曾联合发文明确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同时规定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鲀。根据南通市食安办今年初出台的《关于依法加强河豚鱼及其产品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禁止任何商场超市、水产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餐饮服务单位、摊贩及个人经营野生河豚、养殖河豚活鱼、未经加工的河豚整鱼及无合法资质的河豚鱼产品。各地将严厉查处捕捞渔船渔民对野生河豚鱼上岸非法经营行为,从源头杜绝野生河豚鱼进入食品流通、餐饮消费环节。 通讯员倪栋威
记者王玮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