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11月4日南通讯 “凌法官,公司向订购商预支的40万元货款已经打到指定账户,剩余款项会在今年年底前凑齐,多谢您帮忙协调,免除了环保处罚加处的罚款和滞纳金。”日前,被执行人海安某机械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周某来到海安法院执行局,向执行案件承办法官凌世林说明了情况。
该案系一起环保非诉行政处罚案件, 被执行人海安某机械公司因在生产经营中未按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且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从事电梯配重项目生产,于2018年12月被海安市环境保护局(现为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决定罚款64万元并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向海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64万元,并依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加处罚款64万元,合计128万元,法院于2019年8月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立案后,承办案件的凌法官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查控,暂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走访调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常年在浙江生活,实际经营人周某是周某某的父亲。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环保意识,周某起先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对处罚决定不以为然,甚至扬言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就采取过激行动,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2020年春节后,线下执行受阻,凌法官积极利用线上方式与周某联系。通过多次交流,周某的思想有所改变,逐渐认识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严重法律后果,表明履行意愿。但疫情期间公司处于停产停工状态,且公司的环保设备也亟需改造和完善,需要大量资金。考虑到这一现实情况,经向院领导汇报,凌法官主动与申请人进行沟通,说明企业当下困境,希望申请人能够给被执行人一段时间。
今年5月,该公司顺利复产复工。9月份,第一笔货款40万元如期汇入法院指定账户。经法院协调,申请人表示如果被执行人能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按期履行余款,加处的罚款可以免除。被执行人也表示今后一定会规范生产经营活动,落实企业的各项环保措施。
为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海安法院联合环保部门重拳出击,加大对环保非诉行政处罚案件的执行力度,开展多次环保案件专项执行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为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打造“绿色之城”、“宜居之城”,促进当地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杨倩靓 凌世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