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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同意离婚 法院判决不予准许
2019-12-31 1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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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12月31日南通讯(通讯员 王杨)一般离婚诉讼中,如果男女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达成了一致,法院一般会准予离婚。那么有无例外呢?近日,崇川法院家事法庭审理的一桩离婚案中,就出现了这样的特殊情况。

  南通市区的王某与丈夫季某十年前结婚,婚后感情一度尚可,次年生育一女,但原本其乐融融的三口之家,不久后就由于经济困难、性格不合、家庭暴力等原因变得岌岌可危。为了挽救婚姻,也为了调和矛盾,王某决定再生一个孩子。就这样,三年后夫妻二人生育一子。但事与愿违,二胎的诞生不仅没有让破裂的婚姻重修于好,反而加剧了双方的日常矛盾。

  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抚养女儿,儿子由丈夫季杰抚养。季某从诉讼一开始就同意离婚,但久久未能达成协议的原因是,他并不想抚养儿子。照他的说法,儿子是女方要求生的,他从来就不想要二胎,是被逼的。这样一来,儿子成了双方都不愿意抚养的孩子。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对解除婚姻关系达成一致,但双方均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父母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该案中,原、被告均不愿抚养婚生子,若照准双方离婚,则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也不利于保障其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的规定,驳回了王某要求与季某离婚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作出后,原、被告表示不会上诉,并会尽快协商解决婚生子的抚养问题。

标签:离婚;婚姻关系;法院
责编:郭玲玲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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