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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不具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保险公司仍应赔付车辆损失
2019-12-30 15:10: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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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12月30日南通讯 某货运服务部为其从事货运的车辆投保了车损险等,其中车损险免责条款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分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去年底,该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某货运服务部向保险公司理赔,但因驾驶员葛某某不具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予以拒赔。该货运服务部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应予理赔。

  一般而言,保险公司将免责条款通过加粗加黑字体进行提示并对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生效,一旦发生免责条款中约定的情形,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免责条款予以拒赔。但本案情形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本案所涉车损险的保险条款系保险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属于格式条款。葛某某在驾驶案涉车辆发生事故时,虽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但其具有驾驶案涉车辆的驾驶资格,保险公司也无证据证明葛某某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行为增大了承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进而增加了其理赔的风险。诉争免责条款中关于驾驶人无交通运输管理部分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时保险人免责的约定,属于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应属无效,不能据此免除保险人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事故车辆的损失。(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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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洁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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