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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溺亡河道中 河道管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9-12-30 15:05: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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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12月30日南通讯(通讯员 毛敏华)路人被发现溺亡河道中,河道管理人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南通市崇川区法院判决河道管理人对于路人溺亡河道中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依法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

  去年11月一天早上,马某叫其12岁的儿子小马起床上学时,发现小马不在家。几天以后,南通市任港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某处小河里发现一具尸体,后打捞后发现为小马。当日,经公安部门鉴定证明小马因溺水死亡。后马某将河道管理人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小马溺水而亡的相关损失,马某认为事发河段两头用砖石泥土垒砌加高,且未在危险处设置警示标志该,河道的管理负责人应当随时关注河道的变化并在危险处设置警示标志,由于其疏于管理导致小马溺亡,应该赔偿小马溺水死亡的损失。河道管理人认为水坝与死者的溺亡无因果关系,河坝也不属于危险设施,在非危险地段设置警示标志是无端加重社会责任,把自己的注意义务转嫁给社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且造成本起悲剧的主因是家长监护不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河道为公共资源,其既可以方便人们的生活,但特定时候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河道作为自然资源,其自身会随着降水量等因素而有相应的变化,河道管理者无法也不可能做到随时关注河道的变化。事发时,小马已年满12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单独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也应该知道河流存在一定的危险性,独自一人在路上通行时应避开河道一定距离。马某作为父亲,其丧子之痛可以理解,但其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对孩子存在教育、管理的监护义务,造成如今的惨痛结果,其自身也应该反思,而不应一味把责任推卸到他人身上乃至社会层面,故法院依法驳回了马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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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洁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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