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7月12日南通讯(通讯员 吴新峰)借条上未载明利率,在还款时是否需要支付利息?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法院最终根据交易习惯、当扣金额等认定借款利率。
李某是一家企业主,黄某则是建筑商,两人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7月的一天,黄某因工程投标所需向李某借款并出具一张60万元的借条(未写利息),李某向黄某银行转账56.4万元,当扣了3.6万元。2016年3月,黄某在两人手机通话中承诺:“我两个月内把钱还给你,2分利率不算什么钱”。此后,黄某陆续还款22万元,余款一直拖欠。
2019年1月,李某起诉要求黄某还清借款。庭审中,李某主张双方当初口头约定月息2分,并预先当扣了3个月利息3.6万元。而黄某则辩称,借条未写利息就是无息借款,其后来手机通话中提到2分利率,即使算利息,也是指年利率2分。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黄某出具了60万元借条,但李某向黄某实际交付借款56.4万元,涉案借款金额应认定为56.4万元。当扣的3.6万元正好是60万元本金按月息2分计算3个月的利息金额,黄某在通话录音中所述“2分利率”,根据本地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并结合黄某从事行业、借款用途等,该利率2分应认定为月息2分。根据借款期限和月息2分标准,经核算,黄某尚欠利息574528元,黄某已还22万元依法应先冲抵该利息。据此,判决黄某归还李某借款本金56.4万元及剩余利息354528元。
【法官说法】:民间借贷根据借款性质可分为“生活性借贷”和“经营性借贷”,前者是指亲友、熟人之间因日常生活消费而发生借贷,比如购房、看病、求学等原因,多为短期、小额、无息或低息,借贷更多基于互助和人情;后者是指经营者因生产经营所需发生借款,往往金额大、周期长、利息高,属于资金融通的市场交易行为。司法实践中,应区分上述借贷关系类型,正确适用法律和司法政策。对于生活性借贷,要充分考虑借贷双方人身关系以及纠纷发生背景情况,加强调解及妥善化解。对于经营性借贷,要根据当地民间借贷市场的交易习惯,把握借贷交易的商事性特征。本案中,借款金额巨大,借款目的用于经营,借贷双方非亲非故,无息借贷显然与生活常理不符,应定性为经营性借贷。借款人黄某在手机通话中所说“2分利率”若为年利率2分,远低于当地民间融资利率行情,与市场交易习惯不符,以当扣金额36000元来反推(月息2分计算3个月),“2分利率”应为月息2分。法官在此提醒公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若进行借贷,应书写全面规范的借条,把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标准、逾期还款责任等约定清楚,避免以后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