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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来3104吨垃圾非法倾倒 6名被告被判刑
2019-02-27 10:39:00  来源:南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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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网讯 20日下午,由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跨省向南通江心沙农场非法倾倒垃圾案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张某某、罗某某、唐某某、顾某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樊某某被单处罚金1万元。该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环保部联合挂牌督办,从2016年7月立案到一审判决,历时两年半时间。

  2016年7月14日,海门市城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海门新江海河江心沙段非法倾倒垃圾。此后,海门市公安局会同城管局、环保局、航道管理处、江心沙农场、通州地方海事处等单位开展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工作,案情逐渐“浮出水面”。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指定管辖该案的如皋市检察院高度重视,抽调精兵强将组成专业办案小组开展工作。

  此案是南通市办理的首例跨省倾倒垃圾案。

  2018年8月21日,该案在如皋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孙亚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如皋市法院院长章智敏担任审判长。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某于2014年租赁上海市惠宾码头一泊位经营,于2014年年底开始接收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混合而成的固体废物,2016年为赚取处置差价,雇佣被告人顾某某将接收的混合固体废物3815吨以明显低于合法处置成本的价格交给被告人张某某2450吨、罗某某1365吨,外运处置。张某某、罗某某将接收的混合固体废物以明显低于合法处置成本的价格交给被告人王某处置,后被告人王某雇佣被告人樊某某将接收的混合固体废物3104吨倾倒在海门市江心沙新江海河西岸空地上,剩余711吨因被查获而未倾倒。

  如皋市检察院认为,6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随意倾倒混合生活垃圾形成的有害物质,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各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并表示愿意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赔偿。在如皋市法院休庭期间,部分被告人积极向海门市城管执法局赔偿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2019年2月20日,该案在如皋市法院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张亮

标签:被告人;江心;固体废物
责编:胡悦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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