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12月27日南通讯(记者 李志华 通讯员 顾建兵 季金华) 离婚后女方意外去世,父亲要把孩子接回去抚养,但遭到了前岳父岳母的强烈反对,无奈诉至法庭。昨天,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家事法官成功调解这起特殊的抚养权纠纷案,孩子由父亲和外公外婆共同抚养。
王某与郑女士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1月双方登记结婚。2012年12月,两人育有一女娴娴(化名)。2015年1月,王某与郑女士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娴娴随母亲共同生活。平时,郑女士的父母亦一起抚养照顾娴娴。
2017年1月20日,郑女士遭遇车祸去世。王某过来接娴娴随他一起生活,但遭到了郑女士父母的强烈反对,为此王某诉至崇川区人民法院家事法庭,要求两被告将娴娴交给其抚养照顾。
承办法官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是小孩的监护人,母亲死亡后,父亲应为孩子唯一的监护人,孩子应随父亲共同生活。但由于父母离婚,孩子随母亲及外公、外婆生活多年,突然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同时外公、外婆和孩子共同生活多年,对孩子也产生了深厚感情,且唯一的女儿已去世,孩子成为外公外婆唯一的精神寄托,完全剥夺他们的抚养权也有违人伦常理。
为此,家事法官从法律效果和生活效果相统一的角度出发,对双方进行了大量的协调工作,最终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双方同意娴娴由原、被告共同抚育,娴娴上幼儿园期间星期一至星期五随被告共同生活,星期六、星期天随原告共同生活。原告于每星期五晚接回,星期一早上送至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娴娴一半时间随原告、另一半时间随被告各半生活。娴娴的教育、医疗费用被告自愿承担一半。娴娴独立生活前所获得的一切权益由原、被告双方共同监管、使用。
“该协议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也照顾到了外公、外婆及父亲等各位亲人的感情,与将要立法修改的保障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探望权的立法精神相一致。”崇川法院家事法庭庭长严永宏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