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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咬出个“妨害公务罪” 海安一男子暴力袭警被判刑
2018-11-01 07:55: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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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11月1日南通讯(通讯员 储慧文、李芙蓉)海安市一男子张某在机动车道上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因不服交警教育和处罚,对交警进行辱骂、殴打、咬伤,阻碍其执行公务。近日,海安市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7年8月19日上午,被告人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海安市长江路与镇南路交界处西侧的机动车道内行驶。正在执勤的交警周某见状,招手示意张某停车,并告知其行为违反交通规则。张某坚称没有走错道,交警周某劝导其先将车停放到路边,以免阻碍车辆正常行驶。而张某不听规劝,执意不下车,且不顾交警周某站在车前阻挡,一直转着车辆的加速开关想往前开。

  此时,在一旁处理完其他违章事故的交警高某见状赶来,向张某出示证件后,请张某下车配合执法。两名交警的劝导依然无效,张某仍狡辩没有走错道,拒绝下车,还辱骂交警“抢劫”。

  正当张某强行扭转车头,打算继续在机动车道内违规行驶时,交警周某和高某立即抓住张某的车龙头,不让其逃离现场。张某一把揪住交警周某的警服,一拳打在他左侧胸口,交警高某立即抓住张某的衣领加以制止,并警告张某不要阻碍执行公务。张某转头又撕扯交警高某的警服,往高某胸口击打了两拳,将高某身上的执法记录仪打落在地,并乘机咬了高某左手手臂处一口,咬出伤痕和血迹。

  随即,在一旁辅警的协助下,张某被制服。随后,交警拨打110,110指令城南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处警,传唤张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鉴定,交警高某左前臂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职,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连线法官】

  “交通违章只是一般违法行为,如果当事人对交警的处罚结果有异议,可以当场进行辩解、配合处理。不能跟执法人员纠缠推搡,更不能暴力抗拒交警执法。本案中,正是由于被告人的暴力抗拒行为,才导致了一般违法行为升级成了刑事犯罪。”该案承办法官孙洁说。

  在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公民不配合、不服从、辱骂、推拉甚至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致使原本是轻微或一般违法的案件,升级成刑事犯罪案件。本案中张某的过激行为就是一个不配合执法,无理取闹的典型反面教材,其交通违章的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并不大,但是面对交警的依法执法行为却采取暴力的方式抗拒,其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

  孙洁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为了自身安全有保障,行车走路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也要尊重公安民警依法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国家法律对暴力抗法袭警行为采取“零容忍”,不要因为一时冲动,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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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戚阜生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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