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网讯 5月20日,启东市某加油站内,男子张某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摩托车油箱口。昨天,启东市人民法院对张某犯放火罪、危险驾驶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张某因犯放火罪被处有期徒刑3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处拘役3个月,并被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男子张某是安徽利辛县人,早年来南通务工,曾先后8次因寻衅滋事、酒后无证驾驶、偷开机动车、殴打他人等行为被多地警方行政拘留或罚款,其中3次为酒后无证驾驶或无证驾驶报废车、拼装车上路行驶。
5月20日中午11时许,张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至启东市汇龙镇紫薇路中化道达尔油品有限公司南通启粮加油站内加油。当日下午2时许,张某到加油站称上午遗失一部手机,要求查看监控未果后离开。
当日下午5时许,张某饮酒后无证驾摩托车再次来到加油站,并随手将点燃的香烟头扔在地上,香烟头被工作人员熄灭。张某再次要求查看监控,工作人员答复称领导在场方能查看,让其次日再来。
被拒绝后,张某拧开摩托车油箱盖,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摩托车油箱口,导致油箱口起火燃烧。火焰被风吹熄后,张某不顾加油站员工劝阻,再次用打火机引燃摩托车油箱口,导致油箱口起火燃烧,油箱口被工作人员用灭火毯覆盖。经南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3.7mg/100ml。
张某于当日被民警抓获,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牵出了另一桩案情:2017年5月9日23时14分许,张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沙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其本人跌地受伤,车辆受损。警方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启东市公安局多次通知张某处理交通事故,张某均未到案。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4mg/100ml。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加油站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另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放火罪、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犯放火罪、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综合张某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对其作出上述判罚。
记者 彭军君 通讯员 倪栋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