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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作坊量产假冒名牌风油精
2018-08-02 11:21:00  来源:江海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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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报讯 昨天,记者从如东县检察院获悉,该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生产、销售假风油精案日前宣判,两人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此外7名小店店主以及提供制假材料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均受惩处。

  肖某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身负债务无力偿还,想到自己略懂点生产风油精的做法,且风油精生产工序相对简单,成本也较为低廉,便打起了生产假风油精牟利的主意。为了减轻初期投资压力,肖某找上了缪某,两人一拍即合,开始了制售假风油精的生意。缪某出资,肖某负责联系、购买装风油精的玻璃瓶、风油精瓶子的外包装、风油精瓶盖等,缪某根据肖某提供的风油精的原料配方和方法,在没有生产许可证、未按正规工艺流程的情况下,在其位于如东岔河的家中生产假冒名牌风油精。

  经查,2014年、2015年间,肖某和缪某共计生产约150箱风油精,合计约5.4万瓶;2016年至2017年3月被查获期间,缪某单独生产约74箱,合计约2.66万瓶。8万余瓶的假冒风油精被陆续销售给李某、许某等小卖部店主。在侦查过程中,这些店主均表示自己明知对方兜售的风油精是假的,为了贪便宜赚钱才买了这些假风油精进行出售。

  审查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明知肖某、缪某生产假的风油精而向其售卖装风油精的玻璃瓶、瓶盖的周某、徐某系作为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以公司名义与肖某、缪某签订的买卖合同,且违法所得亦归公司所有,该两公司已经构成单位犯罪,理应受到刑事处罚,而侦查机关却未将两公司作为犯罪嫌疑单位移送审查起诉。为有效打击犯罪,如东县检察院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及时依法将涉案的两家公司追加起诉。

  经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被追诉的两家被告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因为他人提供制假材料,均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处相应刑罚;缪某和肖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7名小店店主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拘役,缓期执行的刑事处罚。

  检察官提醒,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而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共同犯罪论处,相关经营者切忌贪图利益而成为他人犯罪的帮凶;药品销售者也勿因一己私欲违法销售假药,否则难逃法律处罚。广大消费者应从正规途径购买药品,并仔细查看生产厂家的国药准字等信息,避免给自己和家人造成伤害。 记者张亮 通讯员丛艳 樊洋洋

标签:风油精;销售假药;生产
责编:蔡俊宝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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