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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两名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被处罚

来源:中国江苏网   2017-11-23 09:47:00

  中国江苏网11月23日南通讯(记者 李志华 通讯员 张建伟 李慧)日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高新区法庭在开庭审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时,旁听席中两男子扰乱庭审秩序,言语侮辱法官,致使正常的庭审活动被迫中断。通州法院依法对两人分别被处以2000元及5000元的罚款,并对其进行了法制教育。

  当天上午,通州法院高新区法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吴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法官向被告吴某交代回避权的过程中,被告吴某的儿子吴某某在旁听席中多次发言,打断庭审,法官在多次训诫制止无效的情况下,责令吴某某退出法庭,无某某不仅不予配合,还声称法官枉法裁判。此时,被告吴某的侄子张某某在旁听席中亦情绪激动地站了起来,二人的举动严重扰乱了庭审秩序,法官责令该二人退出法庭。在此过程中,吴某某不慎自己摔倒,却大喊“法官打人”,并赖坐在地上迟迟不起,张某某趁势大吵大闹,并侮辱、威胁法官。不仅使该案件的庭审被迫中断,还影响了其他案件的庭审。

  面对这种情况, 通州法院迅速反应,派法警赶到现场维持秩序,并调取开庭录像进行调查。在庭审录像面前,吴某某及张某某不敢再造谣生事,同时,经过法官的教育,二人终于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写下了检讨书。

  通州法院认为,吴某某、张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庭规则,扰乱了法庭秩序,影响恶劣,本应从重处罚,但考虑到二人最终能够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且态度诚恳,故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别对吴某某、张某某处以2000元、5000元的罚款。

  法官说法:据高新区法庭庭长吴晓萍介绍,审判庭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各类案件的重要场所,神圣、庄严、不可侵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可见,如果扰乱法庭秩序,藐视司法权威,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因此,无论是诉讼参与人还是旁听人员参与庭审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庭纪律,依法、理性表达诉求,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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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华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