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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例行检查也属于妨害公务
2019-01-22 09:15:00  来源: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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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3日晚,交警一大队民警拦截在路上违法行驶的农用拖拉机时,拖拉机驾驶人不仅没停,反而加大油门逃窜。4小时后,民警赶到其家中将其抓获,并对其以涉嫌妨害公务罪予以刑事拘留。

  这是南京交警办理的第23起妨害公务罪案件。

  2018年1月起,南京交警开始以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名义独立侦办妨害公务类案件,截至目前,共侦办妨害公务罪案件23起,24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23人被刑拘。

  一司机冲卡被刑拘,南京交警首次办理妨害公务罪案

  2017年12月13日零时30分,南京交警高速五大队民警拦下一辆白色轿车例行检查,驾驶人孔某涉嫌酒后驾驶,警辅要其下车,但他并不理睬,并猛踩油门,撞开检查区域铁马逃窜。前方警力迅速打开破胎器,孔某的车仍未停留,从破胎器上碾过,沿宁宣高速往溧水、高淳方向一路逃窜,闯卡过程中还造成酒精测试棒损坏,所幸现场警力反应迅速,躲避及时,未造成人员伤亡。

  案发后第三天,孔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他今年28岁,2015年时因醉酒驾车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并被公安机关吊销驾照。面对办案民警,孔某对其驾车冲闯检查站行为供认不讳。

  2月28日,江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并当庭宣判犯罪嫌疑人孔某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判处拘役5个月。

  司机冲卡被认定为妨害公务罪,这不仅是南京交警首次办理的妨害公务罪的刑事案件,更是全国首起妨害警务辅助人员执法且未造成伤情后果的情况下,被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定罪量刑的案件。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以前,交警处罚冲卡案件时,通常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当事人处以十日以下拘留”;南京交警在获得独立侦办妨害公务类案件权限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类似案件提出的相关指导意见,认定只要闯关行为人有“加大油门”逃避检查情节,就可以认定为妨害公务罪。由治安处罚到刑事拘留,这不仅加大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也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

  暴力抗法、袭警都会被判处刑罚

  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定妨害公务?记者在去年一年的案件卷宗中发现,不少被判刑罚者都存在暴力抗法、甚至袭警的行为。

  2018年10月11日晚高峰,南京交警一大队民警在中山路执勤时,33岁杜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路口,车后还载着一名成年人。根据法规,电动自行车违法载人将被处以20元罚款,杜某不依,从车中取出一把菜刀朝民警挥舞,并对民警进行人身威胁。当民警再次阻止其驾车离开现场时,杜某竟再次挥舞菜刀,对抗民警。同年12月,玄武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杜某妨害公务的违法行为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

  2018年4月2日清晨,某装饰公司装修工洪某驾驶一辆面包车准备去施工,在新湖大道碰到南京交警八大队民警。担心自己无证驾驶被警察发现,洪某强行掉转车头,并加大油门冲撞站在车头前方阻止他离开的辅警,并将辅警撞顶在引擎盖上逆向行驶400多米。很快,洪某被交警现场抓获,当天就被刑事拘留。6月,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洪某妨害公务行为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不配合例行检查,有可能构成犯罪

  此外,有些人行为并没有“袭警”那么恶劣,但是他们不配合警方例行检查,也可以被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去年3月17日凌晨,交警二大队民警在西安门隧道内设卡查酒时,21岁的周某驾车经过,见前方有交警,他立刻倒车试图逃离,并在倒车过程中,不小心将两名警务人员撞倒,还和后方两辆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擦。随后民警将其控制住。经查,周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2.9mg/100ml,已属于醉驾。3个月后,秦淮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案件进行宣判,判决其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000元。

  同年9月26日上午9点,南京交警高速四大队民警也遇到一名拒不配合检查的驾驶人。当时,警务人员将手伸进车窗玻璃,准备接证件,驾驶人郭某突然加油门离开,并挑衅道:“开玩笑,还想看我的证件?”幸好警务人员及时抽出手臂,仅造成右手手肘被撞伤,经医院诊断为软组织挫伤,关节红肿发炎。2018年12月,六合区人民法院对郭某驾车闯卡妨害公务的行为,依法作出拘役4个月的判决。

  相关交警告诉记者,得知判决结果后,郭某非常懊恼,他认为自己没有任何交通违法行为,所以没必要配合交警检查,没想到因此要付出如此沉重的代价。

  “不管有没有违法,都必须配合交警执行公务,否则有可能构成犯罪,要接受法律严惩。”该交警说。

  加强人员配比,不断完善法制队伍建设

  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以前,交警只能根据《交通管理处罚法》及相关交通法律法规处罚违法当事人,但对于一些案件,交通法规并未涉及,或者惩戒力度低,难以起到很好的威慑作用。有交通违法者甚至认为,被交警逮到后,不管是“文斗”还是“武斗”,只要闹一闹就可以免除处罚。

  对此,南京交警一直坚持法治创新,继2017年获得部分治安管理处罚权后,2018年又获得以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名义独立侦办妨害公务类案件权限,执法抓手愈加多样化。

  为了适应新变化,南京交警不断加强基层法制队伍建设,建立了“案管中心—案管室—办案中心”三级执法管理体系,保证每个交警大队都有案管室、全市东南西北均有办案中心的格局;建立健全“支队—大队(公安检查站)—专职法制员—办案民警”四级责任体系,同时选拔84名骨干民警参与治安刑事案件办理,选聘66名专兼职法制员,充实案件审核力量,加大法制人员配比,完善执法监管机制。

  本报通讯员宁交轩本报记者王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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