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报网讯(通讯员林穗记者李子俊)年关将近,不少单位都开始发年终奖。一些市民在高兴之余又有些疑惑,今年是新个税法正式施行的第一年,2018年的年终奖该怎么缴税呢?日前,市税务部门对此作出了详细的解读,可按月分摊,也可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市民可以根据自己的薪酬构成情况,选择最有利的方式申报缴纳个税。
为了做好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去年12月27日联合发文,明确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税缴纳问题。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年终奖有两种计税方式,纳税人可以自己选择。一般来说,收入较高的群体,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的方式比较实惠;对部分中低收入者而言,使用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计税的方式会更实惠。举例说,某银行职员小梅,去年刚毕业参加工作,扣除社保等费用后每月工资为4000元,暂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今年1月份单位发放了年终奖金45000元。如果小梅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方式计算应纳税额,则应当将45000元平摊到12个月,每个月3750元,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210,按公式计算就是45000元×10%-210,应纳税额为4290元。
如果小梅选择将奖金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不考虑专项附加扣除项目,那么个税计算方法为4000元×12+45000元-60000元(免征额)=33000元,适用3%的税率,最终得出的应纳税额为990元。相比之下,显然是第二种计算方式更加“实惠”。
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副处长张健表示,新个税法修改后明确了优惠政策的衔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税缴纳延续了此前的优惠,且年终奖适用了新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降低了纳税人的税负,对纳税人而言是双重的利好。由于不同人的收入情况不同,奖金在收入中的占比情况也不同。照顾到不同个体薪酬情况的适用税率差异,纳税人有充分的自主选择权。
还有市民反映,公司在月初就发放了工资,还没来得及填写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导致1月份没能享受到专项附加扣除带来的红利。张健表示,如果没有及时填报也没关系,纳税人可以随时登录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APP进行填报。“信息填报完成后,纳税人就可以从符合条件的月份开始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如果1月份没有享受到,那可以在2月份工资中,将前两个月累计起来办理扣除,纳税人的实际权益不会受到任何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