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网】“骑手”在送餐途中不慎撞伤路人,责任应如何承担?近日,赣榆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由外卖平台的区域代理公司赔偿伤者20万元。
去年6月1日,外卖送餐“骑手”宋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赣榆青口镇一处十字路口时,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及车辆损失。经交警部门认定,宋某承担该起事故主要责任。
王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4天,并就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因宋某系某知名外卖平台送餐“骑手”,王某诉至赣榆区法院,要求骑手宋某及该外卖平台所属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该外卖平台所属公司将赣榆的外卖订单配送事宜全部交由连云港某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处理,故外卖平台所属公司申请追加连云港某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本案经法官多次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连云港某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赔偿王某20万元。
据法官介绍,《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实际上,送餐“骑手”与外卖平台的直营站点(公司或个体户)或区域合作的代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受上述公司管理,接受其工作安排,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与上述公司形成劳动关系。若“骑手”造成第三人损伤,应由外卖平台的直营站点或区域代理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记者 史卫平 通讯员 孟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