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网】 (记 者 肖婷婷通讯员 赵立彦)连日来,我市不少企业复工、市场开市,逐步回归日常工作生活节奏。而延期复工的这段时间,劳动关系该如何界定,员工工资该如何算?记者昨日获悉,为梳理解决企业与劳动者关心的一些劳动关系处理热点问题,市人社局专门印发了关于处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相关劳动关系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维护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在劳动关系相关问题方面,《意见》明确,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劳动者因劳动合同顺延导致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四类人员,在疫情防控“三类期间”(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以及被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的停工时间不计入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对于受疫情影响未及时返岗的职工,企业采取居家办公、轮岗轮休等灵活用工方式不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企业复工复产后,对于能够返岗但是不愿返岗的人员,或具备按时返岗条件但不按照企业要求返岗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处理。
在劳动报酬相关问题方面,《意见》明确,2020年春节法定假期期间(1月25日-27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2020年春节延长假期(2020年1月31日-2月2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依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而对于受疫情影响返岗复工困难的职工群体,除“四类人员”在“三类期间”外,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按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生活费。企业延迟复工期间或复工后安排职工居家办公的,企业应当按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福利待遇。
在休息休假相关问题方面,《意见》明确,产假、男方护理假、探亲假、医疗期与延长假期重叠的,不予顺延;年休假与延长假期重叠的,应予顺延;婚丧假与延长假期重叠的,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无规定的,不予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