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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出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2019-07-08 11:28:00  来源: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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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市安委会印发《连云港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制度》明确,县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情况纳入安全生产通报、督导、约谈、巡查、年度考核和安全生产诚信体系采集范围。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制度》的出台是为了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规范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分类分级挂牌督办工作,推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制度》明确,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按照分级属地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专业性较强、整治难度大和有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跨区域、跨行业,需两个以上县区人民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或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互协调、共同负责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国家、省交办或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其他市安委会(办)认为有必要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和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向市安委会提出申请或由市安委办直接予以挂牌督办。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是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责任单位。根据《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自查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安委会)或本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请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委会)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和分析评估,确定是否予以挂牌督办。

  《制度》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委会)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决定予以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分送督办单位和治理责任单位。治理责任单位应及时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按期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整改完成后,应自行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向督办单位提出核销申请。督办单位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组织有关人员或专家进行现场审核,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审核合格的,向挂牌单位报请摘牌、销号。审核不合格的,督办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治理责任单位继续整改到位。

  今后,重大事故隐患挂牌、销号等信息将在同级主流媒体或相关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督办不力、治理进展缓慢或治理效果较差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根据情况予以通报批评、专项督导、约谈曝光、巡查问责以及纳入重点监管(管理)、“黑名单”联合惩戒等。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存在不报或未及时报告、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对因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记者 赵芳 通讯员 顾然)

标签:重大事故隐患;事故隐患;安全生产
责编:韩震霞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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