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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交警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推出10项便民利民服务措施
2019-05-17 06:45: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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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5月17日连云港讯(通讯员 李根基)连云港交警部门为了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日前对外公布了10项便民利民服务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5类业务“异地通办”

  1、推行小型汽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在全国范围内任一地申领小型汽车驾驶证,无需再提交居住登记凭证。港澳台居民可以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全国范围内任一地申领。

  落实措施:对内地居民、取得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初次申领、增驾小型汽车驾驶证业务的(不包括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只审核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各级车管所要严把考试关,严格按照考试内容和评判标准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不得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考试标准。6月1日起全市统一实施。

  2、实行小型汽车驾驶证异地分科目考试。对申请人初次申领、增驾小型汽车驾驶证期间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后,因工作、学习、生活等需要,居住地发生变更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申请变更一次考试地。

  落实措施:支队车管所对办理初次申领、增驾小型汽车驾驶证(不包括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变更考试场地业务的,转入地车管所审核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考试次数、考试成绩等信息,制作申请表并交申请人签字确认,重新核发学习驾驶证明,同时一并办理互联网用户转入,继续参加剩余科目考试。对同一申请人,变更考试地业务仅允许办理一次。对5月31日前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也可以办理变更考试场地业务。6月1日起全省统一实施。

  3、试行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省内异地申领。对在省(区)内异地申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直接申请,无需再提交居住登记凭证。对跨省(区)异地申领的,在办理现所在省任一地居住证后,也可直接在全省范围内申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

  落实措施:支队车管所对办理申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业务(不包括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在审核申请人身份证明时,对本省居民跨市申请的,只审核居民身份证;省外居民申请的,审核居民身份证和省内任一设区市居住登记凭证;对持有本省核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只审核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对持有外省核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审核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6月1日起全省统一实施。

  4、扩大车辆转籍信息网上转递试点。在原有15个试点城市的基础上,将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档案电子化网上转递试点进一步扩大到120个城市,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全部推行。对机动车在试点城市之间转籍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到车辆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并办理,无需再回迁出地验车、提取纸质档案。2019年底前全面推行。

  5、实行摩托车全国通检和6年免检。申请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任一地直接检验摩托车,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无需办理委托检验手续。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摩托车免予到检验机构检验,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可以直接到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检验标志。

  落实措施:各级车管所要按照“三个明确”组织实施。一是明确实施时间,6月1日起全国统一实施。对摩托车跨省异地检验的,不再出具、审核异地检验委托书;对之前已办理委托书尚未检验的,按照新规定执行,不再审核收存。二是明确办理程序,对办理免委托跨省异地检验的,要审核行驶证、车船税和交强险,在机动车检验合格后,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对跨省异地申领6年内免检车辆检验标志的,要审核行驶证、车船税和交强险,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行驶证副页上不再签注检验有效期。三是明确适用车型,对6年内免检摩托车,自车辆出厂之日起,超过5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或者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交通事故的,6年内仍按原规定检验。对摩托车注册登记日期在2017年6月1日之后的车辆,可以免检3次;登记日期在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之间的,免检2次;登记日期在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之间的,免检1次;登记日期在2014年5月31日之前的,仍按原规定检验,每年检验1次。公安部经商生态环境部,自2019年6月1日起,对6年内免检摩托车同时免予环保检验。

  (二)5项服务“便捷快办”

  6、简化机动车抵押登记手续。当事人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时,对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作为抵押权人的,不需要再提交营业执照原件,改为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抵押合同可以使用电子印章。推行在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等机构设立交通管理服务站,方便群众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已实现与银保监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联网的,实行机动车抵押信息网上转递,公安交管部门网上比对核查。

  落实措施:各级车管所对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申请抵押、解除抵押登记时,审核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主合同、抵押合同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对营业执照复印件、电子印章真实性有异议的,由支队车管所一次性比对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公章式样,并留存影印件,发放至每个业务办理网点用于办理业务时核对。

  要积极推动与银保监部门及银行等金融机构信息联网,共享抵押、解除抵押信息,通过联网核查或以加密数据存储设备交换,实现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等纸质资料免提交。对已实现联网核查的,在机动车档案目录资料中备注“联网核查”,在转入时不得以没有纸质资料为由退档。要积极推行在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等机构设立登记服务站,利用专网服务系统免费代办抵押、解除抵押登记业务,方便群众就近办理业务,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抵押费、代办费、服务费等费用。6月1日起统一实施。

  7、扩大使用原号牌号码范围。对登记在同一机动车所有人名下的同号牌种类的非营运车辆,可以申请车辆间互换机动车号牌号码,更好满足群众和单位的需求;同一机动车一年内可变更一次号牌号码。放宽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时限,原车注销、迁出或转移后,保留原号的时限由一年调整为两年。

  落实措施:对申请互换号牌,符合条件的,登记地车管所制作两辆机动车的《机动车牌证申请表》交申请人签字确认,审查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互换号牌机动车的行驶证、登记证书,确认涉及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办理变更登记。办理时收回并销毁两车原行驶证、原号牌;签注登记证书,重新制作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分别归入互换号牌机动车档案,并影像化采集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两车原行驶证。对原车注销、迁出或转移后,保留原号的时限由一年调整为两年。6月1日前,启用原号时限已超过一年、但不足两年的,也适用该措施。6月1日起统一实施。

  8、实行机动车销售企业代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推进在机动车销售企业设立交通管理服务站,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方便群众购车、领取临牌后即可上路行驶。

  落实措施:支队车管所要按照《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工作规范(试行)》《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推进汽车销售企业代发临时行驶车号牌(简称临牌),结合我市实际加快代办网点建设;建立汽车销售企业代发临牌资格准入和退出管理制度,加强对临时号牌申领的审核管理,统一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或专网服务系统核发临时号牌,清理停用其他外挂软件。要加强业务监督指导,督促汽车销售企业按规范要求设置代发临牌专门窗口或工位,配置业务受理、制证和存储设备,优化服务流程,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工本费,严格落实“免复印”等改革措施,严格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及其工作规范办理业务。6月1日起统一实施。

  9、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信息联网。在公安部原有浙江省(含宁波市)、广东省(含深圳市)、重庆市、甘肃省试点的基础上,会同税务部门全面推进车辆购置税信息联网核对,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网上核对购置税电子信息,群众不需再向公安交管部门提交纸质购置税完税或免税证明。

  落实措施:从6月1日起,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时,联网核对税务机关传输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不再审核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副本不再列入机动车档案材料,在机动车档案资料目录中备注“联网核查”。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时,如遇信息传输故障,系统中暂无车辆完税或者免税信息,可以通过本省(区、市)电子税务局等官方互联网平台、办税服务厅进行车辆完税信息查询、打印,也可以通过扫描《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上的二维码,提取相关信息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对经本地区税务部门确认该车已经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的,也可以先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10、推行12123交管语音服务热线。深化“互联网+交管服务”,推广应用12123语音服务平台,启用全国统一交管服务电话号码“12123”,为群众提供交通管理业务咨询、信息查询、业务预约/受理、互联网平台用户信息注册/变更等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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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洁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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