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10月16日连云港讯(通讯员 刘一丁)据悉,昨日,东海交警查获了一起涉嫌私刻印章及伪造假证票据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避免了假证章流入社会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管理秩序的严重后果。
10月15日12时许,东海交警大队青湖中队民警滕向红带领辅警在245省道西丰墩路段执勤,在对车牌尾号为T56的白色宝骏牌小型SUV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员神情紧张、有意躲闪,直觉告诉民警,该驾驶员一定存在问题,通过进一步检查,民警果然在该车后备箱内发现了多枚私刻印章及大量伪造的银行支票等票据。面对这一堆涉嫌造假的物品,驾驶员付某(男,47岁,东海青湖镇青南村人)支支吾吾,无法解释清楚物品来源以及具体使用用途,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民警随即将涉案车辆暂扣,并将驾驶员付某及涉案物品移交辖区派出所做进一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损害国家机关的名誉,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公民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当遵守制度规定,不能因贪图便利而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等,否则也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