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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未指派自行因工外出 返程遭事故能否算工伤?
2018-08-29 08:52:00  来源: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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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网】案情

  陈某为某石材厂叉车工。在一次上班前的预备工作中,他发现自己所驾驶的叉车无法正常发动。陈某马上找到为厂里长年提供维修服务的技师杨某进行维修。经过一番检查,杨某发现叉车油泵出现故障,需去县城校正。不巧的是,当天值班主任有事请假,陈某给厂领导打电话又未联系上。为不影响正常生产,陈某自行决定尽快去县城校正油泵。由于不太熟悉油泵运行原理,陈某邀维修技师杨某一同驾驶摩托车前往。在校完油泵返厂途中,两人遭遇交通事故,杨某当场死亡,陈某受重伤。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杨某、陈某均无责任。随后,二人家属均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为由,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分析

  经查,陈某与杨某事故当天去县城的唯一目的就是校油泵,油泵维修店及厂门卫可以证实。并且为确保厂里工作正常运转,他们二人在校完油泵后及时返回。杨某为叉车技师,同时服务于多个石材加工厂,不属于该石材厂职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依据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工作人员对杨某家属做了细致解释工作,由其撤回杨某工伤认定申请,转向石材厂要求民事赔偿。

  对于“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伤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5条规定,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该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当地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维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关于陈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的决定。

标签:油泵;行政部门;叉车
责编:韩震霞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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