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6月5日连云港讯(通讯员 赵丽君 韩海霞)“被告人刘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现在退庭!”……伴随着庄严的法槌声,6月4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犯污染环境罪一案在海州法院当庭宣判,市县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邀旁听此次庭审。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江苏省石梁河镇某村,距离学校直线距离约100米的私人作坊内,违反国家规定,购置电镀槽、航吊、锌板、盐酸、硫酸、氯化钾溶液等设备对搅拌杆、水钻进行镀锌,后将产生的镀锌废水排放至废水池内,并通过废水池内一根塑料管将镀锌废水直接排放至作坊外的排水沟内。经鉴定,该废水中重金属锌含量为1.33×103mg/L,超过规定排放标准664倍。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含锌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再次犯罪,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随着经济高速发展,环境资源类犯罪不仅停留在传统的乱排乱挖乱放,也加入了高科技的因素,不论是犯罪手段还是犯罪过程,都更具隐蔽性和复杂性,也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庭审结束后,海州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季锐在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说到。作为全市法院首个环境资源审判庭,海州法院环保庭实现了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立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及行政案件“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实现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管辖。自成立以来受理污染环境罪、非法采矿罪、滥伐林木罪等各类环境资源类犯罪共计114件。
据海州法院环保庭庭长乔红介绍,为了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功能保护环境资源,海州法院积极推进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践行恢复性司法,探索性地判决被告人赔偿矿山、林木等治理修复费用;采纳专家陪审员意见和建议,提高专业化审判水平;现场调研、实地走访,发挥典型案例宣传效应,在犯罪行为高发地向群众发放《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手册》,通过以案说法进行环保引导;重拳打击环境资源案件渎职行为,从源头上遏制环境污染行为。
此外,为了更好适应环保审判工作的开展,海州法院环保庭将不断更新知识库,提高专业化审判技能,加强部门联动,建立环境司法与执法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司法建议制度与恢复性司法工作,在坚持公正司法的前提下,保护好连云港的自然之美,让港城的山更绿、水更清、天更蓝!